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構(gòu)成要件
發(fā)表時間:2017-11-06 15:23:5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wǎng) 閱讀: 128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wǎng)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構(gòu)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客體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社會的管理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權(quán)。因為不管是會道門、邪教組織,還是迷信,均為我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所禁止,所以任何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利用迷信的行為均屬非法,會對我國的社會管理秩序造成破壞。同時,利用這種手段蒙騙他人,致人死亡,無疑是對他人生命權(quán)的侵犯。所以,這類行為具有極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對其依法懲治。
二、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客觀方面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死亡的行為。
(一)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
所謂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一般是指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制造、散布迷信邪說。比如,達米宣教會宣稱“世界末日將于1992年10月28日來臨,屆時耶穌將前來接引忠誠的信徒升天”,“信教的將隨耶穌升天,不信教的將死亡”。靈靈教散布靈靈教能趕鬼治病,“凡人教者,有病能治病,無病保平安,還可消災避難”。門徒會宣稱生病是犯了罪,遭受報應,“祈禱能治病,能使死人復活”,說什么“天國是個大醫(yī)院,許多病人都來看,耶穌當醫(yī)生,他有高手段,治病趕鬼不要錢”,禁止病人吃藥、打針。“法輪功”鼓吹“消業(yè)論”,稱“生老病死是有因緣關系的,人在以前做過的壞事而產(chǎn)生的業(yè)力才造成了有病或者磨難,遭罪還業(yè)債”,人生了病不能靠吃藥治病,而要靠練習“法輪功”消除“業(yè)力”,只有“消業(yè)”才能治病,才能得到幸福,而要學會“消業(yè)”只有練“法輪功”。①美國的人民圣殿教也大力宣揚“世界末日說”,宣稱世界將要毀滅,只有信奉人民圣殿教的人才能獲得拯救。人民圣殿教教首吉姆·瓊斯還宣揚能用手術(shù)醫(yī)治癌癥,實際上是用來騙人人教的魔術(shù)。為了神化自己,他常常弄虛作假,欺騙信徒。西歐和北美的太陽圣殿教則把自殺說成是“飛向天狼星的旅行”,讓該教信徒相信死后將前往天狼星生活,達到自己的最高境界,而且,太陽圣殿教也用“順勢療法”為人治病,借以吸收信徒。他們攻擊現(xiàn)代醫(yī)學,大肆吹捧自己調(diào)配的藥方,并向參加者散發(fā)大量小冊子和錄音帶,使患者越陷越深,直到相信只有教主的話才是真理。
所謂利用迷信,是指沒有組織形式,而是單個人或少數(shù)人宣揚鬼神等反科學言論的行為。比如,宣稱人活著就是受罪,“升天”可以解脫一切煩惱;喝“神符水”可以醫(yī)治百病;等等。
所謂蒙騙,即欺騙,是指用虛假的言語或行為來編造不存在的事實,掩蓋、曲解客觀現(xiàn)象,從而使人產(chǎn)生對事物及其本質(zhì)或事物規(guī)律的不正確或不正常的認識。與一般的欺騙行為不同的是,行為人采取了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這一特殊方式。本罪中,既要行為人有蒙騙他人的行為,同時,又要有行為人蒙騙的對象被蒙騙了的事實。蒙騙的方式,既可以是語言文字,也可以是行動。例如,進行所謂“跳魔舞”的邪教儀式造成他人精神壓抑而自殺,即屬用行動而為的蒙騙方式。
分析各種會道門、邪教組織的歪理邪說,其侵害信徒的身體健康權(quán)和生命權(quán)的蒙騙手段可以概括為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會首、教主聲稱具有特別神異的能力和靈驗的方法,能給信徒以保護,為其驅(qū)病祛災、治愈絕癥、開通心智,達到強身健體、益壽延年之效。有些邪教還以現(xiàn)代醫(yī)學的局限性和醫(yī)學中存在的爭議為借口,進行欺騙性宣傳,如聲稱藥品是毀壞身體機能的毒藥等,誘使信徒拒絕注射疫苗或接受治療。另一種情況是會道門、邪教組織直接以巫術(shù)、江湖騙術(shù)為信徒進行所謂“治療”,如驅(qū)魔降妖、趕鬼治病等。不管是哪一種情況,其直接后果都導致信徒因耽誤治療而使病情惡化,最后或殘疾或死亡。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蒙騙他人與利用迷信蒙騙他人在宣揚反科學的迷信邪說這一點上可以說是一致的,兩者的區(qū)別主要在于前者是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來宣揚迷信蒙騙他人,后者則僅僅是單純地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而不存在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的問題。
【案例1】李某某等人無視國家法律,積極組織、利用“法輪功”邪教組織散布迷信邪說,蒙騙他人,在全國各地導致1400多名“法輪功”練習者或因練功走火入魔自殘、自殺身亡,或因貽誤醫(yī)療時間導致病情惡化而死,其行為即構(gòu)成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致人死亡罪。
【案例2】農(nóng)民向某、黃某夫婦的女兒小向從1986年起患上頭痛痛后,接連幾次送醫(yī)院診斷治療、服藥都不見好轉(zhuǎn)。向、黃夫婦為女兒治病心切,決定求助迷信,請來神漢田某為其女兒“畫符治病”。田某來到向家后,裝神弄鬼,導致小向的病情更加惡化。田某說小向已變成“鬼”,向、黃夫婦遂起“殺鬼免災”之念。他們先是用煤油澆在女兒頭上點火燃燒,見其掙扎,又用鋤頭朝女兒頸部連砸導致小向死亡。此案中,田某的行為即屬于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的性質(zhì)。
(二)發(fā)生致人死亡的后果
所謂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利用迷信蒙騙他人,導致了他人死亡后果的發(fā)生。從實踐情況看,致人死亡主要包括兩類情況:第一類情況是受蒙騙人由于受蒙騙而進行絕食、自溺、自焚、服毒、自縊等自殺性行為導致死亡。例如,某“法輪功”練功點負責人高某與其妻李某于1997年11月開始練習“法輪功”,并自買了有關書籍,每天早晚堅持練功。此后,高一改過去強硬的個性,變得少言寡語,很少與人交往,常在家練功。高某堅信修煉“法輪功”到達一定程度,會“三花聚頂”、“生原嬰”、“返本歸真”、“死后升天”、“靈魂不丟”等。后高某抱著兒子從四樓跳下摔在壩子上,高因搶救無效死亡。第二類情況是受蒙騙的人受到蒙騙后實施殺害其他人的行為導致其他人死亡。例如,吳某1998年2月開始練“法輪功”。2月25日晚,他在家“發(fā)功”時,覺得有人要害他,就喊“地震了,地震了”,并跑到該鎮(zhèn)派出所大喊大叫,后被家人送往精神病院。2月26日晚,吳又在家中“發(fā)功”,并感到自己已經(jīng)成佛了。當其妻沈某制止其繼續(xù)練功時,吳認為在練功時有女人在身邊會受影響,就到廚房拿了菜刀,對其妻連砍數(shù)刀,將其妻殺死。
從因果關系上說,本罪致人死亡的結(jié)果與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的行為之間屬于間接的因果關系。這也就是說,死亡結(jié)果的發(fā)生并不是行為人的行為直接導致,而是由于其他因素所引起的,如有的屬于被害人自殺所致,有的屬于疾病所致,還有的屬于被蒙騙人實施的殺人行為所致。致人死亡結(jié)果的發(fā)生是構(gòu)成本罪的必備條件,如果未發(fā)生死亡后果,即使有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的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構(gòu)成其他罪的,只能以其他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三、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主體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gòu)成。在實踐中,構(gòu)成本罪主體的行為人多是會道門的道首、頭目,邪教組織的教主、骨干,以及神漢、巫婆等,如前述所說的吉姆·瓊斯、李某某等人。從這一意義上說,本罪的主體具有明顯的職業(yè)化特征。
四、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主觀方面
對于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主觀罪過形式,有學者認為只能出于故意,其中大多數(shù)是出于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歪理邪說蒙騙他人后,可能引起他人自殘、自殺,或因有病不醫(yī)治而死亡的結(jié)果,而放任它發(fā)生。我們認為這是值得商榷的。雖然行為人蒙騙他人是故意的,即其希望或放任被蒙騙的對象產(chǎn)生錯誤的認識,但應該說其對造成的死亡后果仍然是過失的。具體來說,首先,行為人對他人死亡后果的出現(xiàn)并非積極追求,這和指使、脅迫或唆使他人自殺或殺害他人是不同的,否則不應以本罪論處。其次,行為人對他人的死亡與否也不存在放任,因為雖然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被蒙騙的后果是明知,但對其行為會直接導致他人死亡結(jié)果的發(fā)生一般是沒有認識的。這也就是說,行為人并沒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與他人的死亡結(jié)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由于犯罪的主觀內(nèi)容是行為人對其行為所導致的危害結(jié)果的心理態(tài)度,所以將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主觀內(nèi)容理解為過失更為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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