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0-27 13:16:3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6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客體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侵犯的客體是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根據1994年2月18日國務院發布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應當保障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設施(含網絡)的安全,運行環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計算機功能的正常發揮,以維護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運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或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侵犯的對象是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和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計算機信息系統,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設施(含網絡)構成的,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采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等處理的人機系統。這里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只能是正在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中的,否則不屬于本罪的犯罪對象。
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客觀方面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和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破壞,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行為。
(一)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行為
1.“違反國家規定”的認定
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此類法律、法規主要有《保守國家秘密法》、《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出入口信道管理辦法》、《中國公用計算機互聯網國際聯網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專用網與公用網聯網的暫行規定》等。違反了上述法律、法規,均可視為違反國家規定。
2.“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的認定
所謂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是指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采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等功能。采集,是指在數據處理中,對要集中處理的數據進行鑒別、分類和匯總的過程;加工,是指計算機為求解某一問題而進行的數據運算,也叫數據處理;存儲,是指將數據保存在某個存儲裝置中,供以后使用;傳輸,是指把信息從一個地點發送到另一個地點,而不改變信息內容的過程;檢索,是指計算機從文件中找出和選擇所需數據的一種運作過程。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破壞,就是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上述幾個功能的破壞。
刪除,是指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一種、幾種或全部功能加以取消,使之不正常運轉的行為。
修改,是指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一種、幾種或全部功能加以改動,使之不能
正常運轉的行為。這里的修改只能是針對計算機內部的軟件進行的修改,不針對計算機內部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
增加,是指添加原來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所沒有的功能,使原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不能正常運轉的行為。
干擾,是指在不改變原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的前提下,運用內部或者外部的手段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影響,使之不能正常運轉的行為。干擾分為內部干擾和外部干擾。內部干擾,是指操作計算機來直接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使之不能正常運轉;外部干擾,是指從外部發射一種強大的信號,使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工作或者使其傳輸、接收數據受到影響不能正常運轉的情形。外部干擾又可分為電磁干擾和射頻干擾兩種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行為人只有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實施了刪除、修改、增加、干擾的行為才構成本罪,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實施的其他行為不構成本罪。
3.“后果嚴重”的認定
本罪是結果犯,行為人實施的刪除、修改、增加、干擾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的行為,必須使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才構成本罪。目前,對于本罪“后果嚴重”尚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進行規定,理論上一般理解為包括以下幾種情形:第一,對國家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破壞的;第二,嚴重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有效運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第三,嚴重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正常的工作、生產、生活秩序混亂的;第四,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行為
這里的數據,是指所有能輸入到計算機并被計算機程序處理的符號的介質的總稱,是用于輸入計算機進行處理,具有一定意義的數字、字母、符號和模擬量等的通稱。應用程序,是指為了完成某項或某幾項特定任務而被開發運行于操作系統之上的計算機程序。需要注意的是,本罪所指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必須處于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狀態,否則不構成本罪。
這里的刪除,是指將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的一部分或者全部除去,導致計算機中原有的數據和應用程序的丟失。
這里的修改,是指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的一部分或者全部進行變動。
這里的增加,是指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添加。增加行為和修改行為的區別在于:增加行為是憑空將非法數據和應用程序添人計算機信息系統,即將計算機信息系統原本沒有的數據或者應用程序添加到計算機信息系統中;而修改行為則是在計算機信息系統內原有數據或者應用程序的基礎上進行非法改動,在保留數據或者應用程序的前提下改變原有全部或部分數據、應用程序的真實性。
(三)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行為
所謂破壞性程序,是指隱藏在可執行程序或數據文件中,在計算機內部運行的一種干擾性程序,其典型就是計算機病毒。根據《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28條的規定,計算機病毒,是指編制或者在計算機程序中插入的破壞計算機功能或者毀壞數據,影響計算機使用,并能自我復制的一組計算機指令或者程序代碼。計算機病毒具有傳染性、隱蔽性、寄生性、可觸發性、破壞性等特點。除計算機病毒外,還有其他的破壞性程序,如“邏輯炸彈”、“特洛伊木馬”、“野兔”、計算機“蠕蟲”等。
所謂制作,是指利用計算機語言編寫、設計、開發病毒程序。依據其對破壞性程序的加工作用不同,此行為又可以分為以下三種類型:一是設計型,即行為人自行開發、設計、制造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二是改造型,即行為人在已有病毒的基礎上對其改造形成變種的新病毒;三是復合型,即行為人將幾種病毒復合形成一種新病毒。
所謂傳播,是指行為人將計算機破壞性程序向不特定對象或者特定對象派送、散發等行為。傳播行為相對于制作行為而言,雖然也可以造成同樣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但是正如有的學者所言,較之于制作行為而言,傳播行為所涉及的范圍相對較小,有時還具有明顯的針對性。而且,傳播行為在很多情況下并不像制作行為那樣屬于一種高科技的行為,也不具備制作行為那種隱秘性和隨機性的基本特征,因而兩者在法律上屬于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
三、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主體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在實踐中多為具有一定計算機水平的專業人員。
《刑法》并沒有規定單位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因此,本罪不屬于單位犯罪。但是許多計算機犯罪不是依靠個人力量完成的,而往往是依靠公司的力量完成的,因此,本罪的主體實際上是可以由單位構成的。而曾經發生過的北京江民新技術公司“KV300L++”事件以及日本夏普公司事件已經足以說明單位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此,立法上適宜將本罪規定為單位犯罪。
四、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主觀方面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可能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嚴重后果;或者明知自己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可能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明知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可能會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而造成嚴重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上述嚴重后果的發生。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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