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0-27 13:19:3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7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的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計算機信息網絡的安全,犯罪對象是特定的計算機系統程序、工具。這里的“特定的計算機系統程序、工具”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所謂專門用于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主要是指專門用于非法獲取他人登錄網絡應用服務,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賬號、密碼等認證信息以及智能卡等認證工具的計算機系統程序、工具;所謂專門用于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主要是指可用于繞過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相關設備的防護措施,進而實施非法入侵或者獲取目標系統中數據信息的計算機程序,如具有遠程控制、盜取數據等功能的木馬程序、“后門”程序等惡意代碼。二是并非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但也可用于實現這一目的的程序、工具。不具有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之功能的程序、工具,不屬于本罪的犯罪對象。
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中為他人“提供”程序、工具的方式不受限制,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行為人提供非法程序、工具的對象既可以是特定的一個人,也可以是人數不特定的群體。
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的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均可構成本罪。
四、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具體表現為明知是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而仍然提供給他人,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仍然為其提供相關程序、工具的主觀心態。本罪主觀上不以營利為目的,動機如何也不影響犯罪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在向他人提供并非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時,必須明知對方在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才能構成本罪。如果對對方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的事實并不知情,對行為人不能以本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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