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客體與客觀方面
發表時間:2017-10-23 11:12:0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5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客體與客觀方面,希望能幫助大家。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在現代社會中,國家機關的公務活動是社會秩序形成的重要基礎,國家機關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其在社會的一定領域、一定方面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都會損害人們對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認同,降低人們對國家機關公務活動的信賴,影響其正常的管理活動,破壞社會管理秩序。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
(一)"國家機關"的認定
如何理解國家機關的內涵和外延,直接影響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范圍。從《憲法》和《行政法》的意義上說,國家機關,是指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的機關,包括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及所屬部委、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部門)、司法機關(即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及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機關等。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還有一些機構也應視為國家機關,如黨的各級領導機構、各級政協組織、共青團組織、婦聯組織、工商聯組織等。偽造、變造、買賣這些單位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也可以構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值得研究的是,以下這些單位是否屬于這里所指的"國家機關"?
1.虛構的國家機關
在實踐中,偽造的公文、證件、印章上所顯示的國家機關有時并非是現實中真實存在的國家機關,對這種偽造行為能否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論處,在刑法理論上存在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如果行為人偽造了現實中并不存在的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達到足以使一般社會公眾認為是真實存在的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程度,就已經侵犯了社會公眾對國家機關權威的合理信賴,即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另一種意見則認為,既然虛構的單位不存在,就不能認定這個單位的性質是國家機關還是人民團體,抑或是企事業單位。《刑法》設立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有效性和信用度,從而保證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而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有效性和信用度,不僅僅是概括、抽象的,還包括具體、特定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有效性和信用度。虛構的單位在現實中不存在,只會對概括、抽象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效用產生影響,而不會對具體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效用產生直接影響。因此,對此種行為不應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論處。南京刑事辯護律師認為,判斷這種偽造行為是否應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論處,關鍵在于對犯罪客體的認識。如前所述,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而對一般社會公眾而言,目前我國的國家機關的范圍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還沒有清楚明確的界定,而且國家機關種類繁多,在這種情況下,無法要求一般社會公眾對某一機關是否真實存在有非常清楚的認識。因此,上述第一種意見更為妥當,只有這樣才能從整體上保證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不被侵犯,維護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
2.國家機關臨時機構
國家機關臨時機構是國家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在某一地區或者某一部門臨時設置的辦事機構,如政府在企業設立的工作處,為籌建某一部門而設立的籌建處,為協調、完成階段性工作任務而設立的辦公室、辦事處等。理論上認為,這些國家機關臨時機構是根據法律、法規、政策或行政命令,為完成某一特定任務而設置的,代表的是國家機關,行使的是國家權力,履行的是國家職責,其地位與正式的國家機關并無本質上的區別,偽造國家機關臨時機構的公文、證件、印章的,應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論處。對此,2003年6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偽造、變造、買賣政府設立的臨時性機構的公文、證件、印章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也予以了肯定。
3.國家機關內設機構
國家機關內設機構是國家機關為履行某一方面的職能,按照一定的程序在其內部設立的機構。國家機關是由內設機構組成的,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是通過內設機構履行職能來實現的,國家機關內設機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職權。因此,偽造國家機關內設機構的公文、證件、印章,同樣會損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也應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論處。
4.村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是我國農村的基層組織。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第2款的規定,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如救災、搶險、防汛、移民、扶貧、社會捐助公益事業等款物的管理,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代征代繳稅款,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的工作等。但是,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其并不能獨立行使行政管理職權,性質上不屬于家機關。因此,偽造村民委員會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不能以偽造國家機關公
文、證件、印章罪論處。
(二)"國家機關公文"的認定
國家機關公文,一般是指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以其名義制作的用以指示工作、處理問題或者聯系事項的各種書面文件,如決定、命令、決議、指示、通知、報告、信函、電文等。作為國家意志體現的書面文件,國家機關的公文具有規范的體式,是進行公務活動的重要工具。
除了以國家機關的名義發布的公文外,在實踐中還存在著不少以國家機關首長個人名義發布的文件。這種形式不僅用于命令、通知、函電等普通的書面性文件,還常常出現在發布法規、規章以及國際條約的場合。這類文件雖然是以個人名義簽發的,但實質上仍是國家機關公務活動的產物,因而應當被認定為國家機關公文。
對于在實踐中普遍存在的"領導批示",有觀點認為,它們雖然不具有國家機關公文的形式,但客觀而言其權威性等同于公文,甚至在實際生活中其效力往往超出一般公文。因此,偽造"領導批示"的行為也屬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相反的觀點則認為,"領導批示"代表的只是領導個人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偽造"領導批示";的行為不宜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論處。②我們認為,無論"領導批示"的實際作用如何,但將其視為國家機關公文在目前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乃至政策依據,其無論如何也不能代表國家機關的意志。因此,后一種觀點更為妥當。
(三)"國家機關證件"的認定
國家機關證件,是指由有權制作的國家機關頒發的,用以證明身份、資格、權利義務關系或者其他有關事實的證件和證書等憑證,如工作證、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駕駛證、營業執照、資格證書、許可證等。
大學學歷證書是否屬于國家機關證件在理論上存在分歧。大學學歷證書包括畢業證書與學位證書。其中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由教育部(原國家教育委員會)印制,由高等學校以學校的名義加蓋學校鋼印頒發;而普通高等教育學位證書則是以各高等學校的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個人的名義簽署,加蓋學校鋼印的方法頒發。根據2001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偽造、販賣偽造的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明刑事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大學學歷證書不屬于國家機關證件,對其進行偽造的,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定罪處罰。
(四)"國家機關印章"的認定
國家機關印章,是指國家機關刻制的、以文字或者圖記表明主體同一性的公章或專用章。印章包括印形和印影兩部分:前者是指固定國家機關名稱等內容并可以通過一定方式表現在其他物體上的圖章;后者是指印形加蓋于紙張等其他物體上所呈現出的形象。用于國家機關公務活動的私人印鑒、手戳,應視為國家機關印章;而國家機關使用的與其職權無關的印章,如收發室的印章等,則不屬于國家機關印章。國家機關印章是國家機關的象征,是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符號和標志,具有很高的權威性。國家機關公文、證件一般都要加蓋國家機關印章。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客觀方面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所謂偽造,是指無制作權的人,冒用制作機關的名義,非法制作假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印章。其既包括憑空炮制根本不存在的某一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印章,也包括在存在某一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印章的情況下模仿其特征炮制另一假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包括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偽造,也包括國家機關內部工作人員未經批準而擅自制造。另外,模仿有權簽發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的負責人的手跡簽發公文、證件的,也應以偽造論處。
所謂變造,是指針對真實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印章,利用涂改、抹擦、拼接等方法進行加工、改制,以改變其真實內容的行為。
所謂買賣,是指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為對價買進或者賣出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印章的行為。至于買賣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偽造或者變造的。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主體與主觀方面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
刑事辯護律師整理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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