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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律師整理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

發表時間:2017-10-23 11:09:5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6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刑事辯護律師整理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280條第1款的規定,犯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里的"隋節嚴重",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數量較大的;多次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重要的公文、證件、印章的;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造成惡劣政治影響或者給國家、社會、人民群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等等。

  根據2009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1款的規定,為信用卡申請人制作、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涉及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280條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7年5月9日公布的《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書,累計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書,累計達到第一款規定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一款規定中的‘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1998年12月29日通過的《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2條的規定,買賣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國家機關的其他公文、證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280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5月8日印發的《關于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第7條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牌證及機動車入戶、過戶、驗證的有關證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280條第1款的規定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2日公布的《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的規定,對于偽造、變造、買賣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審核同意書、育林基金等繳費收據以及其他國家機關批準的林

  業證件構成犯罪的,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對于買賣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等經營許可證明,同時觸犯《刑法》第225條、第280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 1月27日公布的《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頒發的野生動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等公文、證件構成犯罪的,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同時構成《刑法》第225條第二項規定的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附: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

  刑法條文

  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節錄)(1998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4號公布施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的;

  (二)重復使用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的;

  (三)以其他方式騙購外匯的。

  偽造、變造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并用于騙購外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明知用于騙購外匯而提供人民幣資金的,以共犯論處。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買賣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國家機關的其他公文、證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2009年12月3日 法釋(2009] 19號 自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

  第四條第一款為信用卡申請人制作、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涉及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者涉及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分別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2007年5月9日 法釋[2007] 11號 自2007年5月11日起施行)

  第二條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書,累計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書,累計達到第一款規定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中的㈠隋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條實施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或者第三款規定的行為,事前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的犯罪分子通謀的,以盜竊罪、搶劫罪、詐騙罪、搶奪罪的共犯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2000年11月27日 法釋[2000] 37號 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第九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頒發的野生動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等公文、證件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

  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同時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2000年11月22日 法釋(2000] 36號 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對于偽造、變造、買賣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審核同意書、育林基金等繳費收據以及其他國家機關批準的林業證件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

  對于買賣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等經營許可證明,同時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八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1998年8月28日 法釋[1998) 20號 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 偽造、變造、買賣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機關的核準件等憑證或者購買偽造、變造的上述憑證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 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同時觸犯二個以上罪名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節錄)(2002年7月8日 法(2002] 139號印發)

  九、關于利用購買的加工貿易登記手冊、特定減免稅批文等涉稅單證進口貨物行為的定性處理問題

  加工貿易登記手冊、特定減免稅批文等涉稅單證是海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政策性規定,給予特定企業用于保稅貨物經營管理和減免稅優惠待遇的憑證。利用購買的加工貿易登記手冊、特定減免稅批文等涉稅單證進口貨物,實質是將一般貿易貨物偽報為加工貿易保稅貨物或者特定減免稅貨物進口,以達到偷逃應繳稅款的目的,應當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與走私分子通謀出售上述涉稅單證,或者在出賣批文后又以提供印章、向海關偽報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等方式幫助買方辦理進口通關手續的,對賣方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以走私罪共犯定罪處罰。買賣上述涉稅單證情節嚴重尚未進口貨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對當事人偽造營業執照行為進行處罰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2002年8月21日 工商企字[2002]第210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當事人偽造營業執照的行為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所適用相關法律問題的請示》(京工商文[ 2002]104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政府職能部門,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代表國家向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個人依法核發的經營憑證,是企業、個人取得經營資格的政府證明文件。

  二、對偽造營業執照的行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除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9條、《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63條第6款等項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外,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可依據《刑法》第280條的規定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節錄)(1998年5月8a公通字[1998] 31號印發)

  七、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牌證及機動車入戶、過戶、驗證的有關證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適用指導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行為人通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收受賄賂、挪用本單位資金等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2004年3月30日 法研[2004] 38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4] 15號《關于通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后利用職務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收受賄賂、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如何定性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行為人通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以后,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侵占本單位財物、收受賄賂、挪用本單位資金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分別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和相應的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數罪并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偽造、變造、買賣政府設立的臨時性機構的公文、證件、印章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2003年6月3日 [ 2003]高檢研發第17號)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研究室:

  你院《關于偽造、變造、買賣政府設立的臨時性機構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能否適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請示》 (蘇檢發研字[ 2003]4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偽造、變造、買賣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行使行政管理權的臨時性機構的公文、證件、印章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買賣尚未加蓋印章的空白《邊境證》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2002年9月25日 [2002]高檢研發第19號)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研究室:

  你院《關于對買賣尚未加蓋印章的空白(邊境證)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渝檢(研)[2002) 11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買賣尚未加蓋發證機關的行政印章或者通行專用章印鑒的空白《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的行為,不宜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可以按濫用職權等相關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買賣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問題的答復(1999年6月21日 [1999]高檢研發第5號)遼寧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于買賣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請示》(遼檢發研字[1999]3號)收悉。經研究,并根據高檢院領導的批示,答復如下:

  對于買賣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適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復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客體與客觀方面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主體與主觀方面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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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網首席南京刑事律師姬傳生,經濟師,兼職教授,特邀研究員,經濟學學士,法學碩士,全國律師協會會員,江蘇省律協會員,南京律師協會會員,中國法學會優秀刑事辯護律師,知名刑事咨詢律師專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辯護律師經驗,十五年院校刑事訴訟法律功底和人脈資源,三所大學及研究機構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屆政協委員.多起無罪和緩刑辯護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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