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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醉駕)法律規定條文大全

發表時間:2022-09-27 16:43:2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1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危險駕駛(醉駕)法律規定條文大全,希望能幫助大家。

刑法條文】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立法沿革】

本條系2011 年5 月1 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增設。2015年11 月1 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條對本條作了修改,主要涉及如下兩個方面:一是增設行為方式,將“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規定為危險駕駛犯罪行為;二是明確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危險駕駛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危險駕駛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次修正后自2021 年4 月29 日起施行,節錄)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規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3〕15 號)

  為保障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依法懲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偵查、起訴、審判實踐,制定本意見。

 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四、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五、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制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七、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法發〔2021〕21號,節錄)

四、常見犯罪的量刑

(二)危險駕駛罪

1.構成危險駕駛罪的,依法在一個月至六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宣告刑。

  2.構成危險駕駛罪的,根據危險駕駛行為、實際損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3.構成危險駕駛罪的,綜合考慮危險駕駛行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注: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法〔2017〕74 號)相比,法發〔2021〕21 號意見關于危險駕駛罪量刑規則的規定,未再針對醉酒駕駛機動車規定“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這并不意味著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案件要一律入罪,仍然應當秉持刑法的謙抑性,堅持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依據《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依據《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本評注注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公交管〔2011〕1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來,各地公安機關依法查處了一批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為保證《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確實施,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的執法活動,依照刑法及有關修正案、刑事訴訟法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規定,現就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進一步規范現場調查

  1、嚴格血樣提取條件。交通民警要嚴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的要求檢查酒后駕駛機動車行為,檢查中發現機動車駕駛人有酒后駕駛機動車嫌疑的,立即進行呼氣酒精測試,對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當事人對呼氣酒精測試結果有異議,或者拒絕配合呼氣酒精測試等方法測試以及涉嫌飲酒后、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提取血樣檢驗血液酒精含量。

  2、及時固定犯罪證據。對查獲醉酒駕駛機動車嫌疑人的經過、呼氣酒精測試和提取血樣過程應當及時制作現場調查記錄;有條件的,還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現場有見證人的,應當及時收集證人證言。發現當事人涉嫌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當事人駕駛的機動車,需要作為證據的,可以依法扣押。

  3、完善醒酒約束措施。當事人在醉酒狀態下,應當先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并進行人身安全檢查,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或者1名交通民警帶領2名以上交通協管員將當事人帶至醒酒約束場所,約束至酒醒。對行為舉止失控的當事人,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但不得使用手銬、腳鐐等警械。醒酒約束場所應當配備醒酒設施和安全防護設施。約束過程中,要加強監護,確認當事人酒醒后,要立即解除約束,并進行詢問。

  4、改進執勤檢查方式。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檢查酒后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科學組織疏導交通,根據車流量合理控制攔車數量。車流量較大時,應當采取減少檢查車輛數量或者暫時停止攔截等方式,確保現場安全有序。要求駕駛人接受呼氣酒精測試時,應當使用規范用語,嚴格按照工作規程操作,每測試一人更換一次新的吹嘴。當事人違反測試要求的,應當當場重新測試。

二、進一步規范辦案期限

  5、規范血樣提取送檢。交通民警對當事人血樣提取過程應當全程監控,保證收集證據合法、有效。提取的血樣要當場登記封裝,并立即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經公安機關認可的其他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機構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驗。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檢的,應當按照規范低溫保存,經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在3日內送檢。

  6、提高檢驗鑒定效率。要加快血液酒精檢驗鑒定機構建設,加強檢驗鑒定技術人員的培養。市、縣公安機關尚未建立檢驗鑒定機構的,要盡快建立具有血液酒精檢驗職能的檢驗鑒定機構,并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要切實提高血液酒精檢驗鑒定效率,對送檢的血樣,檢驗鑒定機構應當在3日內出具檢驗報告。當事人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告知其在接到檢驗報告后3日內提出重新檢驗申請。

  7、嚴格辦案時限。要建立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件快偵快辦工作制度,加強內部辦案協作,嚴格辦案時限要求。為提高辦案效率,對現場發現的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嫌疑人,尚未立刑事案件的,可以口頭傳喚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有條件的,對當事人可以現場調查詢問;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及時進行訊問。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在查獲犯罪嫌疑人之日起7日內偵查終結案件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情況特殊的,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案時限。

 三、進一步規范立案偵查

  8、從嚴掌握立案標準。經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未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被查獲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測試或者提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應當立案偵查。當事人經呼氣酒精測試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在提取血樣前脫逃的,應當以呼氣酒精含量為依據立案偵查。

  9、全面客觀收集證據。對已經立案的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件,應當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證據材料,并嚴格審查、核實。要及時檢查、核實車輛和人員基本情況及機動車駕駛人違法犯罪信息,詳細記錄現場查獲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過程、人員車輛基本特征以及現場采取呼氣酒精測試、實施強制措施、提取血樣、口頭傳喚、固定證據等情況。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情節輕重等情況作重點訊問,并聽取無罪辯解。要及時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其他證據材料。

  10、規范強制措施適用。要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對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合理適用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等強制措施,確保辦案工作順利進行。對犯罪嫌疑人企圖自殺或者逃跑、在逃的,或者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以及確需對犯罪嫌疑人實施羈押的,可以依法采取拘留措施。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清犯罪事實的,應當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或者強制措施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強制措施。

  11、做好辦案銜接。案件偵查終結后,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在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前,依法吊銷犯罪嫌疑人的機動車駕駛證。對其他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要及時了解掌握案件起訴和判決情況,收到法院的判決書或者有關的司法建議函后,應當及時歸檔。對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或者法院判決無罪但醉酒駕駛機動車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12、加強執法辦案管理。要進一步明確辦案要求,細化呼氣酒精測試、血樣提取和保管、立案撤案、強制措施適用、物品扣押等重點環節的辦案標準和辦案流程。要嚴格落實案件審核制度,進一步規范案件審核范圍、審核內容和審核標準,對與案件質量有關的事項必須經法制員和法制部門審核把關,確保案件質量。要提高辦案工作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網上辦案,嚴格辦案信息網上錄入的標準和時限,逐步實現案件受理、立案、偵查、制作法律文書、法制審核、審批等全過程網上運行,加強網上監控和考核,杜絕“人情案”、“關系案”。

四、進一步規范安全防護措施

  13、配備執法裝備。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檢查酒后駕駛機動車時,必須配齊呼氣酒精含量檢測儀、約束帶、警繩、攝像機、照相機、執法記錄儀、反光指揮棒、停車示意牌等裝備。執勤車輛還應配備滅火器材、急救包等急救裝備,根據需要可以配備簡易破拆工具、攔車破胎器、測速儀等裝備。

  14、完善查處程序。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檢查酒后駕駛機動車時,應當根據道路條件和交通狀況,合理選擇安全、不妨礙車輛通行的地點進行,檢查工作要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進行。要保證民警人身安全,明確民警檢查動作和查處規程,落實安全防護措施,防止發生民警受傷害案件。

  2011年9月19日


《司法部司法鑒定管理局關于車輛駕駛人員血液最后酒精含量測定適用標準有關意見的函》(司鑒函〔201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司法鑒定管理局(處):

根據國家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閡值與檢驗(GB19522-2010) 》(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2011年1月14日發布,2011年7月1日起實施)和 《關于批準發布GB19522-2010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閡值與檢驗〉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的公告》(國家標準委2017年2月28日印發)的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酒精含量檢驗方法按照GA/T1073或者GA/T842的規定,強制執行。

《生物樣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異丙醇和正丁醇的頂空一氣相色譜檢驗方法》(GA/T1073-2013)和《血液中乙醇的測定 頂空氣相色譜法》(SF/ZJD0107001-2016)均為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原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起草制定,在對人體血液中酒精含量進行測定時,兩種方法具有同一性。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對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酒精含量進行檢測,是司法鑒定機構服務訴訟和行政執法活動的一項重要職責任務。為正確適用標準,保障訴訟和行政執法活動順利進行,司法鑒定機構對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酒精含量進行檢測時,應當按照國家標準GB19522 的要求,采用GA/T1073或者GA/T842的規定。

請各地及時將本意見傳達至各相關司法鑒定機構,認真貫徹執行。


【指導性案例】

張某某、金某危險駕駛案(指導案例32號)

【關鍵詞】

??刑事 危險駕駛罪 追逐競駛 情節惡劣

【裁判要點】

??1.機動車駕駛人員出于競技、追求刺激、斗氣或者其他動機,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趕行駛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的“追逐競駛”。

??2.追逐競駛雖未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但綜合考慮超過限速、闖紅燈、強行超車、抗拒交通執法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足以威脅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屬于危險駕駛罪中“情節惡劣”的情形。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3日20時20分許,被告人張某某、金某相約駕駛摩托車出去享受大功率摩托車的刺激感,約定“陸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是目的地,誰先到誰就等誰”。隨后,由張某某駕駛無牌的本田大功率二輪摩托車(經過改裝),金某駕駛套牌的雅馬哈大功率二輪摩托車(經過改裝),從上海市浦東新區樂某99號車行出發,行至楊高路、巨峰路路口掉頭沿楊高路由北向南行駛,經南浦大橋到陸家浜路下橋,后沿河南南路經復興東路隧道、張楊路回到張某某住所。全程28.5公里,沿途經過多個公交站點、居民小區、學校和大型超市。在行駛途中,二被告人駕車在密集車流中反復并線、曲折穿插、多次闖紅燈、大幅度超速行駛。當行駛至陸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時,張某某、金某遇執勤民警檢查,遂駕車沿河南南路經復興東路隧道、張楊路逃離。其中,在楊高南路浦建路立交(限速60km/h)張某某行駛速度115km/h、金某行駛速度98km/h;在南浦大橋橋面(限速60km/h)張某某行駛速度108km/h、金某行駛速度108km/h;在南浦大橋陸家浜路引橋下匝道(限速40km/h)張某某行駛速度大于59km/h、金某行駛速度大于68km/h;在復興東路隧道(限速60km/h)張某某行駛速度102km/h、金某行駛速度99km/h。

??2012年2月5日21時許,被告人張某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并向公安機關提供被告人金某的手機號碼。金某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于2月6日21時許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裁判結果】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4245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被告人金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構成危險駕駛罪。刑法規定的“追逐競駛”,一般指行為人出于競技、追求刺激、斗氣或者其他動機,二人或二人以上分別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在道路上快速追趕行駛的行為。本案中,從主觀駕駛心態上看,二被告人張某某、金某到案后先后供述“心里面想找點享樂和刺激”“在道路上穿插、超車、得到心理滿足”;在面臨紅燈時,“剎車不舒服、逢車必超”“前方有車就變道曲折行駛再超越”。二被告人上述供述與相關視聽資料相互印證,可以反映出其追求刺激、炫耀駕駛技能的競技心理。從客觀行為上看,二被告人駕駛超標大功率的改裝摩托車,為追求速度,多次隨意變道、闖紅燈、大幅超速等嚴重違章。從行駛路線看,二被告人共同自浦東新區樂園路99號出發,至陸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接人,約定了競相行駛的起點和終點。綜上,可以認定二被告人的行為屬于危險駕駛罪中的“追逐競駛”。

??關于本案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屬于“情節惡劣”,應從其追逐競駛行為的具體表現、危害程度、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綜合分析其對道路交通秩序、不特定多人生命、財產安全威脅的程度是否“惡劣”。本案中,二被告人追逐競駛行為,雖未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但從以下情形分析,屬于危險駕駛罪中的“情節惡劣”:第一,從駕駛的車輛看,二被告人駕駛的系無牌和套牌的大功率改裝摩托車;第二,從行駛速度看,總體駕駛速度很快,多處路段超速達50%以上;第三,從駕駛方式看,反復并線、穿插前車、多次闖紅燈行駛;第四,從對待執法的態度看,二被告人在民警盤查時駕車逃離;第五,從行駛路段看,途經的楊高路、張楊路、南浦大橋、復興東路隧道等均系城市主干道,沿途還有多處學校、公交和地鐵站點、居民小區、大型超市等路段,交通流量較大,行駛距離較長,在高速駕駛的刺激心態下和躲避民警盤查的緊張心態下,極易引發重大惡性交通事故。上述行為,給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一定危險,足以威脅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故可以認定二被告人追逐競駛的行為屬于危險駕駛罪中的“情節惡劣”。

??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金某投案自首,依法亦可以從輕處罰。鑒于二被告人在庭審中均已認識到行為的違法性及社會危害性,保證不再實施危險駕駛行為,并多次表示認罪悔罪,且其行為尚未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后果,故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立案追訴標準】

《公安部嚴重超員、嚴重超速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立案標準(試行)》(公傳發〔2015〕708 號)

第一條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公路客運、旅游客運、包車客運,有下列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偵查:

(一)駕駛大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5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成員15人以上的;

(二)駕駛中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8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成員10人以上的;

(三)駕駛小型、微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10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成員7人以上的。

第二條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公路客運、旅游客運、包車客運,有下列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偵查:

(一)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且行駛時速達到90公里以上;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100%以上,且行駛時速達到60公里以上的;

(三)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或者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掉頭、轉彎、下陡坡,以及遇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且行駛時速達到30公里以上的;

(四)通過傍山險路、連續下坡、連續急彎等事故易發路段,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且行駛時速達到30公里以上的。

第三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強迫、指使機動車駕駛人實施本標準第一條、第二條所列行為或者有其他負有直接責任情形的,可以立案偵查。

注:在目前對相關定罪量刑標準未見司法解釋、聯合規范性文件明確規定的前提下,適用本規范性文件追究刑事責任,尚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作綜合考量。——本評注注

【國家標準】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 19522-2010,根據《關于批準發布GB 19522-2010》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 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公告2017年第3號)修正]

《道路交通執法人體血液采集技術規范》(GA/T1556-2019)


【刑參案例規則提煉】

林某危險駕駛案——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的,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第892號案例)、《唐浩彬危險駕駛案——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動車位的行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第893號案例)、《吳曉明危險駕駛案——如何認定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中的犯罪情節輕微》(第894號案例)、《魏海濤危險駕駛案——在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中如何把握緩刑適用標準》(第895號案例)、《羅代智危險駕駛案——如何把握醉駕型危險駕駛犯罪案件中的量刑情節》(第896號案例)、《鄭幫巧危險駕駛案——醉酒駕駛機動車致使本人重傷的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第898號案例)、《于崗危險駕駛、妨害公務案——醉酒駕駛并抗拒檢查的是應當從一重處還是數罪并罰》(第899號案例)、《王樹寶危險駕駛案——對未當場查獲被告人醉酒駕駛機動車且系“零口供”的案件,如何通過證據審查定案》(第901號案例)、《孔某危險駕駛案——醉駕逃逸后找人“頂包”并指使他人提供虛假證言,導致無法及時檢驗血液酒精含量的案件如何處理》(第902號案例)、《孟令悟危險駕駛案——對涉嫌犯危險駕駛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直接采取逮捕強制措施以及判決文書如何表述刑期起止日期》(第903號案例)、《彭建偉危險駕駛案——追逐競駛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是構成危險駕駛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905號案例)、《徐光明危險駕駛案——已將無證駕駛機動車和使用偽造的機動車號牌等違法行為作為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基于前述違法行為所處行政拘留的期間,能否折抵刑期》(第914號案例)《楊某危險駕駛案——醉酒駕駛僅致本人受傷的如何處理》(第915號案例)、《孫林海危險駕駛案——行為人拒絕配合交警進行酒精檢測情形下的司法認定》(第958號案例)所涉規則提煉如下:


1.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案件的處理規則。“不宜將超標電動自行車認定為‘機動車’,在道路上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的,不構成危險駕駛罪。”(第892號案例)


2.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動車位行為的處理規則。“就為挪車而短距離醉駕的案件而言,如果沒有發生實際危害結果或者僅發生輕微碰、擦后果的,可以根據具體情節,認定犯罪情節顯著輕微,適用‘但書’條款,不作為犯罪處理或者作免予刑事處罰處理。如果僅發生輕微的交通事故,致使車輛刮擦、致人輕微傷等,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的,也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或者作免予刑事處罰處理。如果發生致人輕傷以上的交通事故,一般不宜認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但結合具體案情,行為人的認罪、悔罪表現和賠償情況,為體現從寬處罰精神,可以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第893號案例)


3.醉駕致傷本人的處理規則。“危險駕駛僅造成本人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也宜將這一后果視為行為人為自己犯罪行為付出的代價,而不宜作為從重處罰情節。”“在具體把握處罰幅度時,應當……避免單純將行為人本人受傷作為判斷其醉駕情節輕微與否的主要因素。”(第915號案例)“醉酒駕駛無牌照的二輪摩托車,搭載他人并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輕傷,本應適用從重處罰原則”,但是,被告人“剛剛成年不久,又因其醉駕行為受了重傷,給其家庭已添加重大負擔,如果再施以嚴厲的刑罰,有違刑罰人道、謙抑之精神,故可對其酌情從寬處罰,判處緩刑更為妥當。”(第898號案例)


4.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的罪數處斷規則。“醉酒駕駛并抗拒檢查,符合數罪構成要件的,應當數罪并罰。”(第899 號案例)“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為逃避法律追究,找人‘頂包’,并指使他人作偽證,導致公安機關無法及時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驗,妨礙了對其醉酒駕駛機動車追究法律責任的正常辦案程序,也導致多名證人因提供虛假證言被行政處罰,侵害了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和公民依法作證的權利,其行為構成妨害作證罪,應當與其所犯危險駕駛罪數罪并罰。”(第902號案例)


5.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的證據認定規則。“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屬于認定行為人是否處于醉酒狀態的關鍵證據:對于行為人拒絕配合交警進行酒精檢測的情形,司法認定時應當通過簡化、減低對偵查人員的證明要求,從而將因行為人原因導致的不利后果歸由其本人承擔。”(第958號案例)“行為人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因逃逸而無法及時檢驗其駕駛時的血液酒精含量,但根據其他間接證據能夠認定其駕車時已處于醉酒狀態的,可以認定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第902 號案例)“對于未被當場查獲的被告人‘零口供’的危險駕駛案件:除了通過審查判斷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外,還應結合現有證據對被告人的無罪辯解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從而進一步加強內心確信。”(第901號案例)


6.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的量刑和從寬處理規則。“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情況較為復雜,不同情形的醉駕,對公共安全的危險程度以及所反映出的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有較大差別。在處理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時,應當全面審查醉駕的具體情節,做到區別對待,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第896號案例)“對于沒有發生交通事故,行為人認罪、悔罪,且無其他法定或者酌定從輕、從重處罰情節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醉駕情節較輕;對于雖然發生交通事故,但只造成輕微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且被告人積極賠償取得諒解,無其他從重處罰情節的,也可以認定為醉駕情節較輕;對于既有從輕處罰情節又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是否整體上認定為醉駕情節較輕,應當從嚴掌握。根據刑法第72條的規定,對醉駕情節較輕的,依法可以適用緩刑。”“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除不低于緩刑的適用條件外,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被告人無從重處罰情節,原則上沒有發生交通事故,即便發生交通事故,也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或者輕微人身傷害,且被告人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2)至少具備一項法定或者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如自首、坦白、立功、自動停止醉駕等;(3)醉酒程度一般,血液酒精含量在160毫克/100毫升以下;(4) 有符合情理的醉駕理由,如為救治病人而醉駕、在休息較長時間后誤以為醒酒而醉駕、為挪動車位而短距離醉駕等。”“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可以不認為是犯罪的,除不低于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條件外,在“量”上應當更加嚴格把握,要求同時具備:(1)沒有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僅造成特別輕微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2)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3)醉駕的時間和距離極短,根據一般人的經驗判斷,幾乎沒有發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第894號案例)具體就緩刑適用而言,“只要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沒有曾因酒后駕駛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且符合法律規定其他條件時,就有適用緩刑的余地。不過,為達到有效遏制、預防醉駕犯罪的目的,對緩刑的適用也不能失之過寬。對具有發生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嚴重超速超載、無證駕駛、逃避或者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等從重處罰情節的被告人,適用緩刑時應當從嚴掌握,一般不適用緩刑”。(第895號案例)


7.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分規則。“關于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辨析,主要注意把握以下兩個方面:(一)要看行為人對追逐競駛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是持過于自信的過失意志還是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二)要看追逐競駛的行為是否達到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相當的危險程度……”“交通肇事罪輕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對追逐競駛造成交通事故的行為認定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但認定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從舉輕以明重的角度分析,在定罪邏輯上難以自圓其說。”(第905號案例)


8.危險駕駛罪的刑期計算規則。“因無證駕駛、使用偽造的機動車號牌已被行政拘留20日……無證駕駛、使用偽造的機動車號牌等行為與醉駕行為均以駕駛行為為基礎,系‘同一行為’,可以作為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情節,其被行政拘留的20日應當折抵危險駕駛罪的刑期。”(第914號案例)就一審判決而言,“在危險駕駛案件的判決書中表述刑期起止日期時,應當區分羈押和未被羈押兩種情形:1.作出判決時,被告人被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判決執行之日不能確定,刑期的起止日期也不能確定,判決結果的刑期部分可表述為,‘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未采取拘留措施的,略去加著重號部分)’,并將‘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略去。待判決生效后,將罪犯交付執行機關執行之日即為刑期開始日期,再根據先行羈押日期計算折抵后的刑期終止日期,填寫在執行通知書中……2.作出判決時,被告人因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規定被逮捕的……判決結果的刑期部分應當寫明‘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羈押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第903號案例)


另,鑒于本評注認為鄉間小道和小區道路醉駕對公共安全的危險程度低,構成危險駕駛罪似有探討空間,《謝忠德危險駕駛案——對危險駕駛罪狀中的“道路”如何理解》(第760號案例)、《廖開田危險駕駛案——在小區道路醉駕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第891號案例)所涉規則未予提煉;鑒于張某某、金某危險駕駛案(指導案例32號)發布,《張紀偉、金鑫危險駕駛案——如何認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的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第904號案例)所涉規則未予提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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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網首席南京刑事律師姬傳生,經濟師,兼職教授,特邀研究員,經濟學學士,法學碩士,全國律師協會會員,江蘇省律協會員,南京律師協會會員,中國法學會優秀刑事辯護律師,知名刑事咨詢律師專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辯護律師經驗,十五年院校刑事訴訟法律功底和人脈資源,三所大學及研究機構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屆政協委員.多起無罪和緩刑辯護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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