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的金額與量刑判例
發表時間:2024-12-09 21:07:3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49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盜竊罪的金額與量刑判例,希望能幫助大家。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2千),或者多次(二年三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5萬)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40萬)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六十五條 【盜竊罪】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款 【盜竊罪】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一十條第一款 【盜竊罪】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盜竊罪】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盜竊數額滿不滿三千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單處罰金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單處罰金。
1、初犯或者偶犯;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3、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4、被脅迫參加犯罪的;5、全部退贓并有悔罪表現的。
張明楷《刑法學》第六版第1229頁:所有權人從非法占有人那里盜回自己所有的財物。如果所有權人盜回特定物的,所有權人的行為不成立盜竊罪。
第1230頁:占有是指事實上的支配、現實的支配(也可謂事實上的占有)。對財物的事實上的支配,意味著被害人在通常情況下能夠左右財物,對財物的支配沒有障礙。事實上的支配,不是根據物理的事實或者現象進行判斷,而是根據社會的一般觀念進行判斷。因為當社會一般觀念認為財物屬于他人占有時,就意味著一般人認為不得擅自轉移該占有。
第1254頁: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估價機構估價。
疑難案件的數額計算。對盜竊數額的計算,雖然是以被盜財物的客觀價值為標準進行計算,但同樣的財物對不同的被害人所起的作用并不完全相同,故因同時考慮被盜財物對被害人的生產、生活等起的作用大小(主觀價值或使用價值)。
陳興良《注釋刑法全書》2022版第1392頁:對盜竊的財物存在重大認識錯誤,嚴重低估財物價值,不應按被盜竊財物的實際價值定罪處罰,而應以行為人主觀認知的財物價值認定。
第1395頁:騙取持卡人的銀行卡及其密碼后,未經持卡人知曉而取款的,不構成詐騙罪,應以盜竊罪論處。
第1397頁:公共場所拾取他人遺忘物,事后予以返還的,不構成犯罪(蘇義飛備注:公共場所不屬于某個人的私人空間,拾取行為不等于采用秘密手段竊取財物,所以不構成盜竊罪)。
盜竊罪案例匯總(刑事審判參考)
(檢例第209號)朱某涉嫌盜竊不批捕復議復核案:對于雖然多次盜竊,但行為人屬于貪圖小利、順手牽羊,盜竊少量財物、價值較小的,應當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023年)郝某甲盜竊案-如何認定盜竊案件的“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司法解釋對“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有明確規定,同理,對于類似近親屬的密切關系人之間發生的盜竊案件,也要體現與社會上的普通盜竊案件的區別對待。
(2024年)陳某盜竊案-盜竊案件中贓物滅失后如何確定犯罪數額及退賠金額:贓物滅失又無有效價格證明的情況下,應從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以銷贓金額認定犯罪數額。
?。?023年)王某搶劫案-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成為轉化型搶劫罪的犯罪主體: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依法對盜竊罪不負刑事責任,不具備轉化型搶劫罪的基礎,不能成為轉化型搶劫罪的犯罪主體。
?。?024年)李某明盜竊案-盜竊數額較大,有多個從寬處罰情節的,可依法單處罰金:刑事審判不僅是對犯罪分子的嚴厲懲治,也要體現人文關懷,彰顯司法溫度。在輕罪案件審判中,要綜合考慮犯罪性質、情節、后果,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態度及社會效果等因素,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落到實處,努力實現“三個效果”有機統一。對于盜竊數額較大,但具有認罪認罰、初犯、積極退賠、被害人諒解等從寬處罰情節的被告人,可依法單處罰金。
?。?023年)轉化型搶劫罪“當場”的認定:被告人在實施盜竊行為時被發現后逃跑了一定距離,被害人放棄追趕。行為人在折返回時因被被害人認出并追趕,于是對被害人使用了暴力。此種情形不宜認定為“當場使用暴力”,不屬于轉化型搶劫罪。
?。?023年)竊取他人挖掘機電腦主板后向被害人索取錢財的行為如何定罪處罰:共同秘密竊取電腦主板后向被害人索取錢財的犯罪行為構成牽連犯。
盜竊罪的處罰要重于對敲詐勒索罪的處罰 。所以,適用盜竊罪處罰比適用敲詐勒索罪處罰重,本案應當適用盜竊罪定罪處罰。
?。?023年)非法占有他人遺失物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物品已實際脫離失主實際控制或支配。行為人撿拾后不予歸還的,不屬于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不構成盜竊罪。應綜合考慮案發時空環境、涉案財物物理特征、被害人認知情況等,從社會一般觀念出發,堅持罪刑法定和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準確認定涉案物品的法律狀態,科學評判行為方式和行為人主觀心態,準確把握盜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023年)保姆盜竊主人財物后藏于房間是否構成盜竊既遂:林某只是負責打掃衛生,除了具備可以隨意進出衣帽間的便利之外,其對處于衣帽間財物的控制力是有限的。故林某對藏于衣帽 間的財物并沒有達到事實上的足以排除被害人占有的支配力,沒有實現對財物的非法占有,因此構成盜竊未遂。
(2023年)借名存款”中名義存款人通過掛失將賬戶內數額巨大資金占為己有行為的定性:名義存款人在侵占他人財物之前已通過代為保管的方式實際持有或控制他人財物,后通過掛失方式將數額巨大的涉案資金占為己有,且拒不退還的,其行為符合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依法以侵占罪定罪處罰。
(2023年)借出銀行卡后不愿意繼續出借,進而通過掛失方式取走卡內資金行為的定性:借出銀行卡后,不愿意繼續出借遂將銀行卡掛失并凍結卡內資金,實際系對存款人資金的持有,構成“代為保管”他人資金。
?。?023年)賈出賣銀行卡后又將銀行卡掛失把卡內錢取走行為應定性為盜竊罪:出賣銀行卡雖不符合法律規定,但其主觀上已放棄該卡的使用權,客觀上已將該銀行卡的實際支配、控制權讓與買卡人,卡內資金及資金進出流向均不受其控制,且資金未交由其保管,其雖隨時可以掛失、補辦,但卡內錢的所有權并不因此發生移轉,不屬于其所有。被告人將銀行卡出賣后另起犯意,其將卡內錢取出的行為雖客觀致使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予以轉移,但其目的不是幫助犯罪分子掩飾、隱匿贓款,而系欲占有該錢款。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故意,客觀上以秘密轉移的方式占有他人財產,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2023年)電信網絡詐騙及關聯犯罪的認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明知涉案銀行卡內資金不屬于其所有,仍采用掛失補卡的方式竊取卡內款項,其行為構成盜竊罪
(2023年)為索償債務實施盜竊,誤將非債務人財物作為債務人財物盜竊的,不影響盜竊罪的認定:債權人為索償債務,將第三人的財物誤認為債務人的財物而加以盜竊,屬于犯罪對象認識錯誤。但無論是債務人的財物還是第三人的財物,體現的法益性質相同,屬于同一構成要件范圍內的認識錯誤,對犯罪行為性質不產生實質影響。
?。?023年)共同預謀并實施第一次盜竊后中途離開,對同伙的第二次盜竊行為是否 擔責的認定:第一次盜竊行為客觀上為第二次盜竊行為提供了極大便利 ,兩次行為具有緊密聯系,且行為人事后積極參與銷贓、分贓,故行為人應當對同案被告人的第二次盜竊行為負刑事責任。
?。?023年)盜竊罪中數額巨大與減半認定情形并存時的法律適用:行為人盜竊的數額已滿足數額巨大的標準,又具有減半認定的情形之一的 ,應當直接以盜竊數額巨大標準確定刑格,減半情節作為酌定情節考慮。
(2023年)利用第三方支付平臺套取他人銀行卡資金行為的司法認定:使用支付寶取得他人關聯銀行卡內資金的行為,在手段上具有秘密性,支付寶用戶是最終的受損失方,符合盜竊罪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特征,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2023年)將他人手機號碼非法過戶后轉讓獲取錢財行為如何定性:行為人將不屬于自己所有的手機號碼以自己的名義賣給他人獲取錢財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目前移動電話已沒有入網費,因此手機號碼本身不具有價值,不能成為盜竊罪的對象。
(2023年)盜竊案中書法作品價格鑒定意見的審查:在竊取書法作品的案件中,司法機關應當先委托專業部門作出作品真偽的認定后,再由價格認證中心出具價格鑒定意見。
(2023年)利用入戶盜竊所得車鑰匙在戶外竊取摩托車的行為,是否屬于“入戶盜竊”:利用“入戶盜竊”的車鑰匙在“戶”外竊取摩托車的行為應認定為“入戶盜竊”。
(2023年)對以盜竊與詐騙相互交織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應如何定性:認定行為的性質是盜竊還是詐騙,關鍵是看行為人獲取財物時起決定性作用的手段是竊取還是欺騙。若采用“虛構和蒙騙”的直接手段取得他人財物的,應認定詐騙罪;若采用“秘密竊取”為直接手段取得他人財物的,則應認定盜竊罪。
?。?023年)不具有私力救濟主體身份的人經授權竊取質押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即使行為人獲得收回涉案財產的委托授權,但其不通過與財產現有占有人協商等合法途徑解決糾紛,并且在明知與現有占有人可能存在協商不能的情況下,采取秘密竊取的手段占有該財產,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不屬私力救濟范疇,應當認定為盜竊罪。
?。?023年)內外勾結獲取電信公司內部免費寬帶賬戶后轉賣,構成何種罪名:非法入侵中國電信業務支撐系統,對中國電信內部網絡系統進行非法控制的目的是將中國電信內部寬帶賬號解綁后出租給他人,被告人的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分別觸犯了不同罪名,成立牽連犯。盜竊罪與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量刑相當,目的行為吸收手段行為,故對被告人應以盜竊罪論處。
[第615號]如何認定盜竊犯罪案件中的“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數額是認定盜竊犯罪情節輕微的主要依據,但不是唯一依據。判斷某一盜竊犯罪行為是否屬于刑法第三十七條的“情節輕微”,要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綜合考慮犯罪手段、犯罪對象、退贓情況及社會反應等情況??陀^評價刑罰處罰的必要性,不能“唯數額論”。
[第1341號]如何確定非數額型盜竊罪的罰金刑數額:對于非數額型盜竊行為, 即使有明確的盜竊數額, 但如果盜竊數額較小(未達到數額犯入罪標準的),也應按照“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數 額無法計算”之規定, 在 1000 元以上10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第246號】如何區分盜竊罪和職務侵占罪:盜竊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別,一般地講,有以下三個方面:
1、盜竊罪是一般主體,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則必須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即特殊主體;
2、盜竊不是利用職務便利,職務侵占罪必須是利用經手、管理財物的職務上的便利而不是工作上的便利;
3、侵犯的對象不同,盜竊罪非法占有的對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財物,而職務侵占罪侵占的對象只限于本單位的財物并且是本人經手、管理的財物。
明辨職務之便還是一般的工作之便,在把握單位內部人竊取本單位財物行為的準確定性上具有重要意義。
【第60號】利用計算機盜劃銀行資金再到儲蓄所取款的行為如何定性:通過非法操縱計算機將銀行資金72萬元劃入個人存款帳戶,自該資金被劃入個人存款帳戶內時起,二被告人已經在事實上通過該存款帳戶取得了劃入款項的所有權,即被告人可憑存單隨時支取存款帳戶內的錢款,其盜竊犯罪行為已經實施了。被告人支取款項只是其盜竊行為的自然延續,不影響其行為的性質。
[第508號]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事后留言表明自己身份,應以盜竊罪論處:行為符合盜竊罪中“秘密”竊取的行為特征。其事后留下字條表明作案人身份并聲稱會連本帶利歸還給被害人的行為,只能使被害人“事后”知情,而不影響其作案時“秘密”竊取事實的成立。
【807】承運過程中承運人將承運貨物暗中調包的行為如何定性:盜竊罪和詐騙罪的本質區別在于被害人對財物是否有轉移占有的意思和行為,行為人取得財物是否基于被害人產生的錯誤認識,并以此進行了財產處分。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秘密進行的調包行為,是認定盜竊罪還是詐騙罪,關鍵要看被害人有無轉移占有財產的意思和行為。如有則成立詐騙罪;如無則成立盜竊罪。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將承運的優質豆粕暗中調換為劣質豆粕,事后又按合同約定運送至約定地點,其正是利用合同實施了詐騙活動,不但侵害了他人財物的所有權,而且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行為人系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合同實施詐騙犯罪活動,因此,應當按照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1048號]在買賣過程中,行為人采取秘密的欺騙手段,致使被害人對所處分財物的真實重量產生錯誤認識,并進而處分財物的行為如何定性:盜竊罪的邏輯結構可以表述為:犯罪人竊取財物→被害人失去對財物的有效控制→犯罪人取得財物;而詐騙罪的行為邏輯結構可以表述為: 犯罪人實施了欺騙行為→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認識錯誤交付財物→行為人取得財物。由此可以看出,兩罪的本質區別在于被害人針對財物是否存在處分行為。
【第1393號】拾得他人遺失的醫???,并在藥店盜刷卡內個人醫保賬戶資金的行為如何定性:醫??ㄊ怯缮绫2块T發行,醫保賬戶和金融賬戶互相獨立,醫保個人賬戶資金屬于個人所有,盜刷醫保個人賬戶資金屬于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應當應盜竊罪。
使用社??▋确巧绫cy行資金賬戶,進行消費、取現等,在此意義上,社??▋茹y行賬戶由銀行獨立管理、獨立運行,與普通的銀行卡并無區別,行為人應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如果冒用他人醫??▊卧炀歪t、住院等材料騙取醫保資金報銷的,可以按照詐騙罪論處。
[第1302號]“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的司法認定:犯罪中被告人實際使用的與犯罪沒有必然聯系的生活必需品或日常用品, 如穿著的衣服、鞋襪也都屬于“供犯罪所用”,如果予以沒收, 顯然有違常情常理, 會引發法律評價與社會經驗的沖突問題。
轎車的主要用途為家庭生活和工作, 沒有連續性或者長期性用于實施盜竊犯罪, 故不屬于專門用于犯罪的財物。同時, 該轎車只是交通工具, 并非盜竊犯罪實施的必要條件或者重要條件, 故不應認定為“供犯罪所用”。
【第104號】對在盜取自己被公安機關依法查扣的機動車輛的過程中致人傷亡的行為應如何定性:王某欲開走所有權屬于自己的車輛,其行為不屬于盜竊,在此過程中使用暴力致人傷亡,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
在作出處理決定之前,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對被暫扣的車輛只負有保管的責任,不享有其他權利,車輛的所有權仍應屬于車輛的主人。
[第1177號]盜取自己被公安機關扣押的車輛應如何定性:何某1沒有向司法機關索賠的目的,也未獲得司法機關的賠償, 其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把自己所有而被司法機關扣押的財產擅自拿走,不構成盜竊罪。何某1在公安機關明確告知了車輛被依法扣押的情況下,伙同汪某2對扣押的車輛予以轉移,其行為擾亂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依法構成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罪。
【第87號】處理家庭成員和近親屬之間的偷竊案件應當注意的刑事政策:家庭和親屬關系是基于血緣和婚姻而產生的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主要應當由倫理道德和民事法律進行調整。即使對于發生在家庭成員和近親屬之間的犯罪行為,除了嚴重侵害人身權利因而具有很大社會危害性的以外,也應當盡可能減少主動的國家刑事干預,以免激化矛盾,影響家庭和親屬關系的緩和。因為過去他們在一起生活,以后一般也都還要在一起生活,因此,在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問題上,國家充分尊重受害近親屬的意愿,在法律上給予其一定的選擇決定權,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應當強調的是,這一刑事政策不僅適用于刑法明確規定為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而且對于發生在家庭成員和近親屬之間的其他刑事犯罪案件,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告訴的才處理,司法機關處理時也要注意貫徹和體現這一原則所蘊含的刑事政策思想。
【第135號】騙得財物保管權后秘密竊取代為保管的財物的行為如何處理: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構成侵占罪。這里的“保管”必須是合法的,主要是指基于委托合同關系,或者根據事實上的管理以及習慣而成立的委托、信任關系所擁有的對他人財物的持有、管理。這是構成侵占罪的前提條件。
侵占罪與盜竊罪雖同為財產性犯罪,且在犯罪構成要件上也有相同或相近之處,但兩罪仍然明顯存在以下區別:
1.犯罪對象不同。侵占罪的對象是特定的,即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而盜竊罪的對象則是不特定的,包括一切公私財物,但一般限于動產及不動產上可以分離的部分。
2.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侵占罪表現為行為人將合法持有的財物變為非法占有。對財物的所有人來說,其明知其財物是被誰非法占有。因此,法律規定侵占罪的行為人必須具有“拒不退還”這一情節的,才構成犯罪,并且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而盜竊罪,行為人是采取秘密竊取的手段,對財物所有人而言,往往不知道其財物被誰非法占有,一般不可能要求行為人退還,即使知道被某一行為人非法占有,通常也難以要求行為人退還。
3.非法占有目的產生的時間不同。侵占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往往產生于合法占有行為之后;而盜竊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則產生于行為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之前。
【第160號】如何正確區分盜竊罪與侵占罪:消費者在使用包廂期間,該包廂原則上即由消費者暫時控制,消費者對存放在包廂內的自有物品具有實際的控制權。在消費者獨占使用包廂期間,即便消費者因故臨時離開,其對放在包廂內的隨身攜帶的物品仍具有實際的控制權。期間任何人進入該獨占空間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取走消費者存放在此的財物的行為,均屬盜竊行為。當消費者正式結帳離開包廂后,包廂內的一切物品包括消費者遺留的物品,又復歸經營者的控制之下,經營者對消費者遺留的物品負有清點、保管、退還的義務。如經營者對消費者的遺留物拒不退還,屬侵占行為。但經營者之外的其他人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進入該包廂取走消費者遺留財物的,則仍屬盜竊行為,而非侵占行為。
【第171號】為逃避債務故意殺人后又拿走被害人財物的行為如何定性:將被害人殺死后,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機竊取被害人的遺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又構成盜竊罪,應以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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