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54條規定報復陷害罪條文及司法解釋
發表時間:2023-03-11 17:49:0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1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刑法254條規定報復陷害罪條文及司法解釋,希望能幫助大家。
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行為。
報復陷害罪刑法條文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報復陷害罪司法解釋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高檢發釋字[1999]2號
(六)報復陷害案(第254條)
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打擊報復、陷害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
2.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
3.手段惡劣、后果嚴重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九次會議通過)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
(六)報復陷害案(第二百五十四條)
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打擊報復、陷害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報復陷害,情節嚴重,導致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致使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其他合法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
3、其他報復陷害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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