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的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
發表時間:2021-08-25 09:14:0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5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開設賭場罪的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刑法條文
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2005年5月ii日 法釋[2005]3號 自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
第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第五條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第八條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于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第九條 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一)(節錄)(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 36號2008年7月14日印發)
第四十四條[開設賭場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 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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