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刑事責任
發表時間:2017-10-23 11:13:1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7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刑事責任,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229條第3款和第231條的規定,自然人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在適用本罪的刑罰規定時要注意兩個方面的問題:一要注意緩刑的適用。由于本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有3年有期徒刑,因此,應當按照《刑法》第72條的規定,結合緩刑的適用條件,犯本罪的,只要行為人的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適用緩刑。二要注意罰金刑的適用。在具體適用時,可以單處罰金,也可以并處罰金。同時,要根據行為人的犯罪情節、個人表現等確定罰金的數額。
刑法條文
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第三款 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2009年12月3日 法釋[ 2009] 19號 自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
第四條第二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或其人員,為信用卡申請人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分別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節錄)(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 23號2010年5月18日印發)
第八十二條[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第九十條本規定中的立案追訴標準,除法律、司法解釋、本規定中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于相應的單位犯罪。
第九十一條本規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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