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整理關于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規定
發表時間:2017-10-23 11:16:0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9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刑事辯護律師整理關于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228條和第231條的規定,自然人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 010以上20%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刑法》對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法定刑設定了兩個量刑檔次,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區分情節嚴重與情節特別嚴重的適用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是指:(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10畝以上的;(2)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20畝以上的;(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40畝以上的;(4)非法獲利100萬元以上的;(5)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并具有其他惡劣情節,如造成嚴重后果等。該解釋第9條還規定,多次實施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實施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處罰。
同時,要注意正確、合理地適用罰金刑。在適用罰金刑時,應當考慮犯罪情節的輕重、行為人的經濟承受能力、當地的經濟發展狀況以及適用罰金刑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在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的5%至20 010之間確定罰金的數額。
刑法條文
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立法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2001年8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和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于土地管理的規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現予公告。
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2000年6月19日 法釋(2000) 14號 自2000年6月22日起施行)
第一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并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等。
第二條實施第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二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四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并具有其他惡劣情節,如造成嚴重后果等。
第八條單位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節錄)(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 23號2010年5月18日印發)
第八十條[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八十八條本規定中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九十條本規定中的立案追訴標準,除法律、司法解釋、本規定中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于相應的單位犯罪。
第九十一條本規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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