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整理關于倒賣車票、船票罪的的規定
發表時間:2017-10-23 11:19:1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4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刑事辯護律師整理關于倒賣車票、船票罪的的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227條第2款和第231條的規定,自然人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所謂票證價額,是指被倒賣的車票、船票本身的票面額,而不是指倒賣出手的成交價額。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倒賣車票情節嚴重”是指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2000元以上的。根據該解釋第2條的規定,對于鐵路職工倒賣車票或者與其他人員勾結倒賣車票;組織倒賣車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賣車票受過治安處罰兩次以上或者被勞動教養一次以上,兩年內又倒賣車票,構成倒賣車票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刑法條文
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1999年9月6a 法釋[1999] 17號 自1999年9月14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處倒賣車票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倒賣車票情節嚴重”。
第二條對于鐵路職工倒賣車票或者與其他人員勾結倒賣車票;組織倒賣車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賣車票受過治安處罰兩次以上或者被勞動教養一次以上,兩年內又倒賣車票,構成倒賣車票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節錄)(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 36號2008年7月14日印發)
第三十條[倒賣車票、船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 倒賣車票、船票或者倒賣車票坐席、臥鋪簽字號以及訂購車票、船票憑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票面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累計二千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一百條本規定中的立案追訴標準,除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于相關的單位犯罪。
第一百零一條本規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數。
以上就是關于:刑事辯護律師整理關于倒賣車票、船票罪的的規定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