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
發表時間:2017-10-23 11:11:0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434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希望能幫助大家。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屬于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可以予以立案追訴。當然,根據《刑法》第13條的規定,對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以犯罪論處,而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區分本罪罪與非罪,主要注意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考察:
(1)看行為人偽造、變造、買賣的對象是否屬于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如果不屬于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而是其他單位或者私人的文件、印章,不能以本罪論處。如果構成其他犯罪的,也只能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2)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是否具有行使目的。如果承制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人根本就不知道該公文、證件、印章是他人無權要求制作的,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不是為了行使,而純粹是出于欣賞、自娛自樂等目的,也不宜以犯罪論處。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客體與客觀方面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主體與主觀方面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
刑事辯護律師整理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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