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
發表時間:2017-10-23 11:14:2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3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希望能幫助大家。
《立案追訴標準(二)》第82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二)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適用以上立案追訴標準時,應注意把握:
在上述第一項中,“以上”,包括本數在內。這個規定,是以中介組織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巨大,作為“嚴重后果”之一來考慮的。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在征求本罪追訴標準意見的過程中,有人建議“給企業經營者造成50萬元以上損失的”或者“導致公眾和投資者判斷失誤,而造成50萬元以上損失的”作為立案追訴的數額標準。但事實上,中介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行為,是由于其“嚴重不負責任”的過失行為,
與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行為的明知故意,應有所區別,在數額標準上,既不能等同也不能低于“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標準,而是高于1倍較為合適。
對上述第二項內容,可理解為除上述第一項外,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兜底性條款,以避免遺漏應當追究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有下列幾種表現形式:由于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致使尚未達到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公司成立,公眾因受欺騙產生重大誤解作出錯誤投資決定而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由于出具失實的證明文件,導致公司、企業停產、停業或瀕臨倒閉的;由于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不實,致使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的;由于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多次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惡劣影響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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