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
發表時間:2017-10-23 11:17:0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0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71條的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5畝以上的;(2)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的;(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20畝以上的;(4)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6)造成惡劣影響的。
2000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228條的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5畝以上的;(2)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的;(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20畝以上的;(4)非法獲利50萬元以上的;(5)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并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等。單位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上述規定執行。多次實施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實施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可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情節嚴重,是指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面積較大、非法牟利較多的;影響國家對土地的使用的;故意降低價格倒賣,給國家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造成耕地被破壞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等等。具體情形可依據上述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來判斷。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的標準屬于立案追訴標準,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標準是定罪與量刑標準。從兩者所規定的追訴與入罪門檻(情節嚴重)的內容來看,盡管表述上略有不同,但并無實質上的差別。例如,前者第五項、第六項分別規定的追訴的條件為“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造成惡劣影響的”,而后者第五項則表述為“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并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等”,實際上把前者兩項內容融合在一起了。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已明文廢止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但基本沿用了《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71條的內容,僅把“造成惡劣影響的”表述為“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以此作為兜底性規定,應對遺漏或者新出現的各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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