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
發表時間:2017-10-27 13:11:3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0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希望能幫助大家。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屬于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除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原則上都構成犯罪,可以予以立案追訴。
區分本罪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應該注意以下三點:
(1)看行為人偽造的對象是否屬于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如果不屬于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而是其他單位乃至私人的印章,不能以本罪論處。如果構成其他犯罪的,也只能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例如,村(居)民委員會屬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它們既不屬于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不屬于人民團體,因此,它們的印章不能成為本罪偽造的對象。另外,偽造個體工商戶、個人印鑒等也不能以本罪論處。
(2)看行為人是否實施了偽造行為。《刑法》對本罪規定的行為方式只有偽造這一種,如果行為人實施的是變造、買賣、毀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等行為的,均不得以本罪論處。
(3)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尤其在受委托為他人制作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場合,如果行為人根本就不知道所承制的印章是他人無權要求制作的,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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