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
發表時間:2017-10-27 13:09:0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65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希望能幫助大家。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可以立案追訴。當然,對于一些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根據《刑法》第13條的規定,可不認為是犯罪。例如,出于個人癖好,模仿真居民身份證制造摹本,并未使之流入社會而僅是個人收藏的;行為人認為自己的居民身份證字跡不清,擅自開啟證件密封聚酯薄膜加以深涂的,或認為證件姓名用字有誤,擅自涂改的,不宜以犯罪論處。
有權制作居民身份證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制作出內容虛假的居民身份證,對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需要慎重認定。對此,關鍵是看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態度。如果行為人是明知故犯,應該以本罪論處;如果行為人是出于過失,或者是被人利用,則一般不構成犯罪。
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第16條、第17條的規定,行為人實施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以外的其他妨害居民身份證管理的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罰款或者拘留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這些違法行為包括:(1)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2)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3)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4)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5)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行為人有上述行為之一,從事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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