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0-23 10:12:2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5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客體相同,即公民的個人信息所有權和使用權。《憲法》規定了公民的一系列基本權利,但并沒有囊括公民所應該享有的所有基本權利。200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中增加規定的“人權”,實際上就包括了我國《憲法》中所沒有規定的公民所應該享有的而又為我國所加入的國際人權公約所規定的基本權利。在公民的基本權利中,非法獲取公民的個人信息用于營利等行為實際侵害的是個人私生活的平穩、安定,從本質上講侵害的是個人自由。而公民的個人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又屬于基本權利的內容。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公民個人姓名、職業、年齡、婚姻狀況、種族、學歷、學位、專業資格、工作經歷、住址、電話號碼和網上登錄密碼等身份信息。
有的學者認為,本罪同時也損害了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正常運營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與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一樣,這里的公民個人信息也應當僅限于受到法律保護,公民有意予以保密,并且采取了適當的保護措施的信息。但實際上,無論是以何種方式對公民個人信息予以獲取,其所侵犯的應當是公民的個人信息所有權和使用權,所以對上述單位的運營秩序不會造成影響。
一、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故意實施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即行為人基于本人意識在未經信息權利人許可的前提下,以積極的身體活動即以作為的方式竊取、利誘、脅迫、收買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用于商業目的或進行違法活動。所謂竊取,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取得公民個人信息,如個人信息電子數據庫、紙質個人信息表以及留有個人信息的其他文檔等的行為;利誘,是指以金錢、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為誘餌,使知悉公民個人信息內容的人提供該個人信息;脅迫,是指對知悉公民個人信息的人進行恐嚇、威脅,迫使其提供該個人信息;收買,是與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中的“出賣”相對應的行為;其他方法,是指與“竊取”、“收買”行為方式有別但性質相同的行為。需要說明的是,無論是“竊取”、“收買”,還是“其他方法”,其共同的本質特征是“非法”,至于對“非法”的判斷,應與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中的“非法”作同樣的理解。其他不正當的手段,是指除盜竊、利誘、脅迫以外的其他不正當手段,如私自復制載有公民個人信息內容的文件等。此外,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而非任何非法獲取行為均成立本罪。
三、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任何自然人或者單位均可構成本罪。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如果單位通過侵犯個人信息進行非法活動或商業活動,也可構成本罪,對該單位判處罰金,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本罪主體不要求具有一定的身份。如果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犯個人信息構成本罪的,可依法從重處罰。
四、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僅限于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均不構成本罪。至于行為人的目的為何并不影響本罪成立。當然,行為人對于其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后果往往是過失的心理態度。
以上就是關于: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