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照既遂犯處罰”的含義
發表時間:2017-10-13 14:00:1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214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比照既遂犯處罰”的含義,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比照既遂犯處罰”的技術由來
按照一般的理解,刑法分則各罪(特指故意犯罪)的罪狀與法定刑是對犯罪既遂的規定,刑法分則各罪并未對犯罪未完成形態的法定刑作出規定。從罪刑法定原則出發,犯罪未完成形態的刑事責任也必須是法定的。那么,犯罪未完成形態的刑事責任是如何實現法定化的呢?對此,立法者在刑法總則設置“比照既遂犯處罰”規定,通過借用刑法分則既遂犯罪的法定刑,得出犯罪未完成形態的法定刑,由此實現對犯罪未完成形態處罰的法定化。這便是“比照既遂犯處罰”在立法技術上的由來。
從條文規定來看,似乎只有預備犯、未遂犯需要比照既遂犯處罰,中止犯不需要比照既遂犯處罰。但這僅是一個假象,事實上對中止犯的處罰也必須比照既遂犯來進行。其一,對中止犯的處罰也必須是法定的,這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在這一點上中止犯與預備犯、未遂犯并無任何差別。不比照既遂犯處罰,就無法實現中止犯刑事責任的法定化。具體而言,在犯罪中止造成損害應當減輕處罰時,如果不比照既遂犯處罰,對中止犯就無法確定應按哪一檔法定刑進行減輕處罰。其二,對中止犯的處罰當然需要比照既遂犯來進行,但是,僅比照既遂犯進行處罰不足以實現罪刑均衡,因為對中止犯的處罰不僅要輕于既遂犯,而且還應輕于情節相同的未遂犯,甚至應輕于情節相同的預備犯。為了準確反映中止犯的這一特性,所以,《刑法》第24條中未出現“比照既遂犯”的字樣。
(二)“比照既遂犯處罰”的含義
比照既遂犯處罰是指適用既遂犯的法定刑,進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就司法實務而言,處罰犯罪未完成形態時,法官可采取如下思路:(1)在具有可罰性的前提下,該未完成形態觸犯了哪一罪名,應當適用刑法哪一法條?(2)考慮如果該未完成形態行為構成犯罪既遂,應當適用哪一檔法定刑(量刑幅度)進行處罰?(3)在應當適用的法定刑(量刑幅度)范圍內,確定量刑起點。(4)考慮未完成形態案件的各種具體情節,決定對被告人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以此來修正基準刑,即可得出宣告刑。這樣就完成了“比照既遂犯”處罰的全部流程。由此可見,比照既遂犯處罰是指適用既遂犯的法定刑,在罪刑均衡原則的指導下,完成對未完成形態的合理處罰。
既遂犯的法定刑常常有數個量刑幅度,對犯罪未完成形態應當適用哪一量刑幅度進行處罰呢?例如,盜竊未遂應受刑罰處罰時,是選擇“數額較大”作為基準刑,還是選擇“數額巨大”作為基準刑?再如,行為人意圖重傷他人,但所實施的傷害行為未能傷及被害人時,是適用故意傷害罪基本犯的法定刑,還是適用結果加重犯(重傷)的法定刑?“除了有具體目標的盜竊、已經做完具體數目的假賬的貪污等情況之外,在許多經濟犯罪案件中,行為人的故意的內容是概括的,如果財物尚未到手,很難說他可能會得多少,所以缺乏實在的比較內容,所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實際在這種情況下是很難適用的,這種情況在處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將會常見。”
南京刑事辯護律師認為,對犯罪未完成形態應當適用的量刑幅度,應為該未完成形態順利發展為既遂時所對應的量刑幅度。以搶劫未遂為例,如果搶劫既遂,搶劫可以達到數額巨大時,則對搶劫未遂應當適用搶劫數額巨大的法定刑,然后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當然,在實務中,問題不會如此簡單,因為即使未完成形態順利發展下去,結局也有可能具有不確定性:行為人意圖搶劫,假如搶劫甲,甲身上可能有3000元;假如搶劫乙,乙身上可能有5萬元;假如搶劫丙,丙身上可能有20萬元;假如搶劫丁,丁可能身無分文。行為人正在物色搶劫目標,尚未決定是搶劫甲、乙、丙還是丁時即被抓獲的,對行為人的搶劫罪的犯罪預備應適用《刑法》第263條哪一檔法定刑?南京刑事辯護律師認為,對此應當區分情形來解決問題:
1.按照行為人所采用的手段、行為所指向的對象等要素,如果既遂結果能夠被特定化,應按可被特定化的既遂結果所對應的法定刑進行量刑。當行為人有明確的作案目標時,一般既遂結果都能夠被特定化。例如,上例中行為人已經明確搶劫目標,準備搶劫丙,則應按搶劫20萬元的法定刑進行量刑,因為在明確目標后,行為人客觀上具有搶劫20萬元的高度可能性,他人20萬元的財產法益受到了侵犯,且行為人主觀上對此具有故意(其沒有只搶劫數額較大的財物、不能搶劫數額巨大的財物的意思),因此,按照搶劫20萬元的量刑幅度處罰被告人是合適的。再如,行為人意圖重傷他人,用濃硫酸潑向被害人時,被害人拼命搶下裝有硫酸的瓶子的,因為客觀上具有造成他人重傷的高度可能性,因此,應按照重傷的量刑幅度處罰行為人。
2.按照行為人所采用的手段、行為所指向的對象等要素,既遂結果不能被特定化,具有發生多種結局的可能性,無法確定最終會出現何種結果,此時則應按“事實不清應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的訴訟原則,認定會發生較輕的結果,應比照既遂犯的第一檔量刑幅度來處罰犯罪未完成形態。
既遂結果無法被特定化,主要是因為作案目標不明確。例如,上例中行為人尚未明確搶劫甲、乙、丙還是丁時就被抓獲,這樣,自然就無法確定其可能的搶劫數額,故應以《刑法》第263條第1款“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一量刑幅度以基礎,同時適用預備犯的規定,來確定行為人的宣告刑。再如,行為人人室盜竊,并無明確的盜竊對象,室內有電視、冰箱、珠寶、現金等財物;一般情形下小偷不會盜竊電視、冰箱這些體積較大的財物,因為這樣容易導致盜竊罪行敗露;對于珠寶、現金等財物,一般分別藏在不同的地方,小偷未必都能發現這些珠寶與現金;在這種情形下,不能以室內所有財物的價值總和來計算可能盜竊的數額;當行為人什么都未偷到或者僅偷了幾百元錢的情況下,如果具有追究刑事責任的必要,則應按照《刑法》第264條第1款起點刑作為犯罪未完成形態的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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