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專利罪的特殊形態辯護
發表時間:2020-11-21 14:24:4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200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假冒專利罪的特殊形態辯護,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停止形態辯護
假冒專利罪的成立要求q晴節嚴重”。由此可以認為假冒專利罪屬于情節犯。理論上認為“犯罪結果”與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的關系會因“結果”是犯罪成立意義上的結果還是犯罪既遂意義上的結果而不同。如果是犯罪成立意義上的結果,則客觀結果的出現是犯罪成立的條件,結果一旦出現,就沒有未遂等未完成形態,只有既遂;如果是既遂意義上的結果,則就存在未完成形態。按照這種觀點的話,假冒專利罪所要求的㈠隋節嚴重”應該是犯罪成立意義上的結果,假冒專利罪沒有未完成形態。但筆者認為這種分類法并不完全正確,筆者并不認為犯罪成立意義上的結果就一定是實害性結果。第一,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是單個主體實施的既遂形態的行為,預備、中止、未遂等未完成形態是刑法總則的規定。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成立條件意義上的結果,并不是僅指客觀的實害性的結果,還應該包括客觀的危險狀態性結果。假冒專利罪㈠隋節嚴重”,并不是僅指實實在在已經發生了的或者說行為人獲得了的經營數額,而是應該包括行為人可能獲得但還沒有實際獲得的趨勢這種情況。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盜竊罪可以有未遂的解釋,說明在司法實踐中對那些要求一定結果才成立犯罪的行為,即使沒有造成實際損害,但有危害危險的行為可以成立未遂罪。第三,犯罪行為是在行為人主觀罪過內容支配下實施的對社會具有危害的行為。這里的危害既包括現實的危害,也包括危險狀態。行為人實施犯罪的過程就是其主觀罪過內容不斷展現的過程。如果行為已經展現了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內容,并且按照行為人的這種主觀罪過內容控制行為發展下去,必將導致《刑法》規定的危害結果發生,就應該用《刑法》對這種行為予以處罰。因此,就假冒專利罪而言,筆者認為,假冒專利罪存在預備、中止、未遂等未完成形態的情況,即只要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展現了行為人要假冒專利的主觀故意,客觀上,按照這種意圖發展下去,確實將要造成專利權人的重大損失,即使實際上沒有發生實害性結果,也可以按照刑法總則規定的預備、中止、未遂條件對行為人定罪處刑。對這里的“情節嚴重”不能僅理解為已經發生的實害性結果,還必須包括危險性結果。
(二)共同犯罪辯護
假冒專利罪只存在任意共同犯罪而不存在必要共同犯罪。任意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一人能夠單獨實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的犯罪。為了有力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2004年《解釋》第16條規定:“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幫助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該條規定是針對“當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在不少地方已經出現了家庭式經營、規模化、組織化的特征,出現了為直接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人員提供各種便利條件或者幫助的行為”而作的列舉性規定,“實施上述行為的人員雖沒有直接參與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活動,但如果具備明知要件,那么他們主觀上具有共同侵權犯罪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提供各種便利條件或者幫助的行為,屬于侵犯知識產權的共同犯罪,應當按照共同犯罪處理”。
我國刑法理論認為,共同犯罪需要行為人之間有共同故意犯罪的意思聯絡并實施了共同的犯罪行為。這種“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中的“明知”是僅強調幫助人單方面的“明知”,還是要求被幫助人也要明知“幫助人知道是侵犯知識產權”呢?按照字面意思,似乎只要求幫助人“明知”,這樣就突破了我國刑法中的共犯理論。因為我國刑法理論并不承認“片面共犯”,而要求共同犯罪人之間必須要有意思上的聯絡。同時,我國刑法理論也認為,如果幫助者以幫助的意思實施幫助行為,“具有單方面的共同故意,應當以從犯論處;對于不知道被幫助的實行犯,則以單獨實行犯論處”。“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的幫助行為是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一部分,行為人雖然只實施了幫助行為,但應當辯護為實施了“共同犯罪行為”。因此,2004年《解釋》對上述幫助行為作為共犯論處的規定有理論根據。
(三)罪數形態辯護
1.法條競合的情形
法條競合,是指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兩個以上法條,這些法條之間具有包含或交叉關系。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法條競合本不屬于罪數理論的問題,僅屬于法律的選擇適用問題。為便于說明假冒專利罪與他罪的關系,在此一并討論。假冒專利罪與《刑法》規定的其他罪名幾乎不存在完全的包含關系,僅有交叉關系存在,這也就是說,只有在很特殊的情況下,兩個法條之間在內容上才會發生交叉、重合。根據2004年《解釋》第10條的規定,筆者認為,假冒專利罪與虛假廣告罪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之間存在部分交叉、重合的情形,它們之間可能構成法條競合。
廣告主在發布廣告時在自己的廣告中或者宣傳資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謊稱是專利產品,而該產品實際上并不是依據該專利號對應的技術生產的。在這種情形中,虛假廣告罪與假冒專利罪之間存在交叉關系,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既觸犯了假冒專利罪的法條,又觸犯了虛假廣告罪的法條,它們構成法條競合。同理,行為人偽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的行為也同時觸犯了假冒專利罪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因為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是國家專利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證件、文書,其性質理當屬于國家機關公文、證件。這種情形下,也符合法條競合。
對于法條競合,理論上一般認為按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后法優于先法的原則選擇恰當的法條給犯罪行為定罪,在特定條件下,也可以依重法優于輕法的原則進行定罪。按照這種原則,當發生上述法條競合時,原則上應該按照假冒專利罪處罰,因為相對于他罪而言,規定假冒專利罪的法條屬于“特別法”。
2.牽連犯的情形
在罪數這個問題上,假冒專利罪容易與他罪發生關聯而形成的關系,當屬牽連犯。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而犯罪的方法行為或者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通常情況下,單純的假冒專利目的并不存在,往往行為人都是為了其他的目的,假冒專利的行為僅僅是手段、方法行為。
(1)假冒專利罪與詐騙罪之間可以構成牽連關系。由于假冒專利行為在客觀上是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行為人在實施詐騙時,以假冒專利的行為方式欺騙對方,以達到騙取對方財物的目的。它們之間顯然是方法行為與目的行為的關系,可以構成牽連犯。有論者認為,假冒專利罪與詐騙罪之間可以構成法條競合。筆者認為,假冒專利罪與詐騙罪之間不存在內容上的包含或者交叉。雖然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在客觀性質上是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根據其侵犯的對象來講,兩者就不會存在交叉。假冒專利罪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對象是專利權人以外的其他人;而詐騙罪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對象是行為的相對人,即被害人。
(2)假冒專利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之間可以構成牽連關系。有學者認為,它們之間是想象競合犯。②筆者認為,其理由不成立,行為人既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又假冒他人專利時,從客觀上講是兩個獨立的行為;從主觀上講,行為人的目的非常明確,就是通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牟利,假冒他人專利不過是便于產品的銷售。這里,行為人實施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是目的行為,而在偽劣產品上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是便于銷售的手段行為,兩者具有手段與目的的牽連關系。
對于牽連犯,刑法理論上一般按“擇一重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這也為處理假冒專利罪牽連犯的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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