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的罪數形態辯護
發表時間:2017-10-17 14:28:2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3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經營罪的罪數形態辯護,希望能幫助大家。
按照想象競合犯處理的情形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及相關規定,在實施非法經營行為的過程中,同時觸犯其他罪名的,屬于想象競合犯,依照想象競合犯從一重處罰的原則,以處罰較重的罪定罪處罰。非法經營罪構成想象競合犯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占用頻率,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和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 2001年3月20日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對既涉嫌非法經營又涉嫌偷稅的經濟犯罪案件如何適用法律的請示的批復》指出,行為人在實施非法經營犯罪過程中,又涉嫌偷稅構成犯罪的,應以處罰較重的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實行數罪并罰。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頒發的野生動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等公文、證件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80條第1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刑法》第225條第二項規定的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即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行為人在生產、銷售的飼料中添加鹽酸克侖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或者銷售明知是添加有該類藥品的飼料;使用鹽酸克侖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或者含有該類藥品的飼料養殖供人食用的動物,或者銷售明知是使用該類藥品或者含有該類藥品的飼料養殖的供人食用的動物的;明知是使用鹽酸克侖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或者含有該類藥品的飼料養殖的供人食用的動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務,或者銷售其制品的,若同時觸犯非法經營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即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辦理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第6條規定,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經營罪等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實施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非法行醫、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按照數罪并罰處理的情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鹽業管理職務的,依照《刑法》第277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其非法經營行為已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上述情形,我們認為應當屬于刑法理論中的牽連犯,按照刑法理論,通常情況下,對牽連犯按照“從一重重處斷”,即“從一重罪從重處罰”的原則來處理。不過,我們認為,牽連犯是否數罪并罰,還要看“從一重重處斷”時,能否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如果不能的話,就應當實行數罪并罰。當然,按照罪刑法定原則,刑事法律有明確的規定要求實行數罪并罰時,就應當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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