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罪的既遂形態認定
發表時間:2020-11-21 14:42:3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34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偽證罪的既遂形態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偽證罪的既遂問題上,我國學界在下列問題上意見是一致的,即偽證罪為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偽證行為即構成既遂,至于是否造成了使他人受到不應有的刑事制裁或者使犯罪人逃避了應有的刑事制裁的結果,不影響犯罪既遂的成立。換言之,“偽證行為只要足以影響案件結論即可,不要求實際上影響了案件結論”。
由于偽證罪中的偽證行為具體包括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四種,而四種偽證行為的完成其具體表現形式不完全相同,有的比較容易認定,如虛假鑒定行為的完成,有的則不太容易認定,如虛假證明的完成,因而,具體認定偽證行為的既遂就會因為偽證罪具體行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實踐中應當注意正確加以認定。
證人在一次詢問過程中的陳述是一個完整的整體,在一次詢問過程中,證人的整體陳述終了,不可能再撤回的時候,其虛假陳述即為完成,犯罪構成既遂。在此之前,證人反復的,只要全部陳述結束前進行了訂正,此情形由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對證人的行為不應論以犯罪;但如果是在陳述全部終了之后更正的,則不影響犯罪既遂的成立。應當將證人在一次詢問過程中的陳述視為一個完整的整體,而非將證人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的陳述視為一個完整的整體。否則,如果查明證人在一次詢問過程中作了虛假陳述,那么,要想對其定罪的話,就不得不等待其在以后的詢問中作虛假的陳述,而有的案件的訴訟過程比較漫長,如此等待下去,未免太過遲延,于情于理實在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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