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匯總建設工程領域內十大高發犯罪
發表時間:2020-05-22 06:29:2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246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南京刑事律師匯總建設工程領域內十大高發犯罪,希望能幫助大家。
南京刑事律師經過匯總分析發現,建設工程領域內十大高發犯罪如下,按照頻率次數排序1、受賄罪;2、貪污罪;3、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4、行賄罪5、重大責任事故罪;6、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7、串通投標罪;8、單位行賄罪);9、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10、職務侵占罪;濫用職權罪。
從中可以分析歸納出如下結論:
1、高發的犯罪中職務類的經濟犯罪數量最多,但受賄罪與行賄罪件數差距較大;建設工程領域國企是重要主體,被繩之以法的也主要是國家工作人員,主要表現為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等。也有一些非國家工作人員,主要表現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等。這有可能與當前我國反腐的高壓態勢密切相關。
2、位居高發案件第三位的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這說明在建設工程領域仍然普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同時也揭示出國家正在積極運用刑罰措施治理拖欠工資之亂象。當今司法解釋允許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對性向發包人主張權利,這一偏向保護弱者利益的衡平考量正與國家刑罰設立目的保持一致,也與住建部及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臺的工程款支付擔保、建立的建筑市場“黑名單”制度所體現出的政策導向相契合。
3、重大責任事故罪位居第五位(197件),除此以外,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二十名,共計43件)、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第三十五名,共計7件)亦是高發犯罪。在建設工程領域,安全事故類罪名頻增,說明安全責任事故是建設工程亟待破除的魔咒;國家通過設置諸多罪名應對安全事故,就是希望通過系統的威懾手段強化相關人員的責任,從而達到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的效果。當然,由于當前反腐高壓態勢,該類罪的絕對數量遠遠低于受賄、貪污等腐敗犯罪的數量,其原因可能是安全事故類罪必須要產生嚴重的后果,而受賄、貪污行為只要一旦發生,口供相互印證,即易定案。
4、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以及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分別位居第六位(182件)和第十六位(55件)。這說明一些建設企業為了簽單、趕工期、增加凈利潤,造假行為時有發生。一則諸多類罪系合同詐騙罪降格處理的結果,二則在建設工程中,印章的偽造現象還比較常見。對于那些合同詐騙罪無法查清、口供無法印證的情況下,往往會對偽造公司、企業印章者予以刑事處罰。
5、串通投標罪位居第七位(142件),說明在建設工程領域,串通招投標仍然常見,招投標程序的設計上總是有所疏漏、缺少真正的監管。當然,隨著國家計委3號令的廢止,發改委16號令的實施,大量民營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不用再進行招投標,此類犯罪可能出現減少的趨勢。
6、一些在建設工程領域雖然沒有上榜,確實體現了這個領域刑事風險的罪名值得關注,例如,合同詐騙罪(第十八位,47件),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第十九位,46件)也都時有發生。一則說明了建設工程領域設計的利益大、工程周期長、涉及環節多、程序繁復,通過合同詐騙財物現象多;二則說明了建設工程容易觸犯國家土地紅線,農用地劃轉手續不完整,小產權房現象嚴重。
7、在建工領域所涉的72個罪名中,有33個罪名涉及單位犯罪,其中工程安全重大事故罪、單位行賄罪、單位受賄罪這三個罪名的犯罪主體法定要求必須是單位的。可以看出,在罪名數量的分布上,建設工程領域內的單位犯罪與單純的個人犯罪基本持平。這一定程度上說明單位犯罪在建設工程領域的嚴峻態勢,應當引起各建設主管部門及司法部門的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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