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特殊形態
發表時間:2017-10-17 14:36:4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8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特殊形態,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停止形態認定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屬于情節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且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就構成犯罪既遂;行為人實施的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本可以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完成的,屬于犯罪未遂;行為人雖然實施了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但綜合全案情況其情節未達到也不可能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的,則根本不構成犯罪,而無所謂犯罪未遂,換言之,此情形只關涉犯罪成立與否,而不涉及犯罪未遂問題。
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罪數形態認定
在此問題上,主要應當注意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與傳授犯罪方法罪、侮辱尸體罪、包庇罪、盜竊罪、故意殺人罪以及非法拘禁罪競合之處理問題。
1.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與傳授犯罪方法罪競合之處理。當行為人以傳授犯罪方法之手段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且這種幫助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時,就會發生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與傳授犯罪方法罪之競合。在此問題的處理上,有觀點認為,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特別規定,因而對此情況只能定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不能再依照傳授犯罪方法罪處理。我們認為,上述情況屬于因一行為使兩個不同的罪名發生關聯的想象競合犯,因而,應按照想象競合犯的處理原則處理。由于傳授犯罪方法罪系重罪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系輕罪,故對此應以傳授犯罪方法罪定罪并從重處罰。
2.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與侮辱尸體罪、包庇罪、盜竊罪、故意殺人罪以及非法拘禁罪競合之處理。在此問題上,有學者認為,在他人實施殺人行為之后,為使他人逃避刑事追究而幫助其毀滅尸體的,行為侵害的法益是司法秩序而非一般的社會管理秩序,所以不構成侮辱尸體罪,但同時符合包庇罪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構成要件。在法條競合的情況下,因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行為屬于廣義上的作假證明的范疇,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特別法,應以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處理。為幫助他人毀滅證據而實施竊取、殺害證人、非法拘禁等行為的,構成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與盜竊罪、故意殺人罪、非法拘禁罪之間的想象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三、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共同犯罪認定
1.行為人與當事人共同實施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且情節嚴重的,行為人構成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而當事人不構成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共犯。這是處理行為人與當事人共同實施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能否成立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共犯形態的一般原則。
2.在行為人與當事人相通謀的情況下,在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本身能夠獨立成罪時(例如,當事人故意毀壞某一案件的證據,并且該證據屬于他人或者國家財產的情況下,當事人毀滅證據本身不構成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但其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可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如果行為人與當事人共同實施的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情節嚴重,則行為人的行為既觸犯了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罪名又觸犯了當事人獨立成罪所構成的罪名。此種情況下,對行為人的行為應按照想象競合犯的處理原則處理。如果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屬于重罪而另一罪屬于輕罪,則對行為人以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定罪,而對當事人以另一罪定罪;如果另一罪屬于重罪且屬故意犯罪,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屬于輕罪,則行為人與當事人構成另一罪的共同犯罪。如果行為人與當事人共同實施的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情節不嚴重,則行為人的行為未觸犯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罪名,是否構成另一罪的共犯,應根據共同犯罪的要件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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