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具體判斷
發(fā)表時間:2017-10-13 13:59:5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wǎng) 閱讀: 110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wǎng)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犯罪中止的具體判斷,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存在不利于繼續(xù)實施犯罪的因素,行為人便放棄犯罪的,是否屬于自動中止犯罪,是頗為困擾實務的問題。下面,歸納實務中的常見情形,進行一般性分析如下:
一、擔心被發(fā)覺而放棄犯罪
行為人停止犯罪,在很多場合是擔心自己的罪行會被被害人或者第三人發(fā)覺,因而犯罪難以順利完成或者將來要承擔刑事責任。
在擔心被發(fā)覺而放棄繼續(xù)犯罪的場合,需要區(qū)分不同情形來分別處理:如果是擔心當場被發(fā)覺、被害人將會反抗從而導致無法繼續(xù)實施犯罪的,屬于被迫放棄繼續(xù)犯罪,成立犯罪未遂。如果是擔心當場被發(fā)覺,被害人日后會報警,自己將會受刑罰處罰的,因為這種當場被發(fā)覺不足以成為行為人繼續(xù)實施犯罪的客觀障礙,行為人基于利益權衡而放棄犯罪行為,屬于主動消滅犯罪既遂的危險,成立犯罪中止。
二、被發(fā)覺而放棄犯罪
在很多場合中,一旦被發(fā)覺,行為人將難以繼續(xù)實施犯罪。例如,實施詐騙、貪污等犯罪時,一旦被發(fā)現(xiàn),犯罪將難以得逞;在實施這些犯罪的過程中,因遭到被害人警告、斥責而放棄犯罪行為的,屬于被迫放棄犯罪行為,應成立犯罪未遂。
罪行雖然被發(fā)覺,但行為人仍可繼續(xù)實施犯罪,被發(fā)覺不足以成為壓制行為人繼續(xù)實施犯罪的客觀障礙時,因被發(fā)覺而放棄犯罪行為的,應認定為屬于自動放棄犯罪。某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索某從屋頂跳到張某家中,進入張某妻子付某某睡覺的北屋,欲對付某某實施強奸,當走到床邊,被付某某發(fā)現(xiàn)后,付某某當場抓住索某,索某即放棄強奸。一審法院認定索某屬于強奸罪的未遂犯,被告人上訴后,被改判為犯罪中止。①二審法院的改判是正確的,因為當時屋內并無其他人,即使被婦女發(fā)覺,索某仍可繼續(xù)實施強奸行為,其主動消滅了婦女被奸的危險,屬于犯罪中止。
行為人著手盜竊時,發(fā)現(xiàn)第三人盯著自己看,因而停止盜竊的,原則上屬于被迫放棄犯罪行為,因為此時第三人有提醒被害人注意的極大可能性,這會成為行為人難以順利完成盜竊的客觀障礙,因此屬于犯罪未遂。
三、基于報警而放棄犯罪
在基于報警而放棄犯罪行為的場合,需要視報警行為能否有效阻止犯罪而論:被害人或者其他人已經(jīng)報警,警方知曉犯罪人的大致地址,一般情形下能夠很快趕到的,行為人屬于被迫放棄犯罪行為,成立犯罪未遂;但如因地段偏僻或者路途遙遠,警方需要相當長的時間才能趕到現(xiàn)場,行為人仍有足夠的時間繼續(xù)犯罪,但停止犯罪行為的,屬于自動放棄犯罪行為,成立犯罪中止。被害人雖然已經(jīng)報警,但無法講清楚被害地址,警方因而難以及時趕到救援的,如果行為人明知被害人未能講清楚地址,仍放棄犯罪的,在客觀上屬于主動消滅了犯罪既遂的危險,且主觀上認識到自己消滅了犯罪既遂的危險,成立犯罪中止;如果行為人得知被害人已經(jīng)報警,但不知曉被害人未能講清楚具體地址,而放棄犯罪的,雖然就客觀而論犯罪既遂的危險是行為人消滅的,但行為人主觀上對此并無認識,故不能成立中止犯,只能構成未遂犯。被害人并未當場報警,但聲稱“我認識你,日后一定報警”,行為人便放棄犯罪的,因在行為當時并不存在阻止行為人繼續(xù)實施犯罪的障礙,應當認定是行為人主動消滅了犯罪既遂的危險,故成立犯罪中止。
四、基于第三人趕到現(xiàn)場而放棄犯罪
一般而言,其他人趕到現(xiàn)場出手救助被害人或者阻止行為人犯罪的,會使得行為人難以繼續(xù)實施犯罪,此時行為人停止犯罪行為的,屬于被迫放棄犯罪行為,成立犯罪未遂。
但是,趕到現(xiàn)場的第三人并未出手相救,行為人立刻停止犯罪行為的,是自動還是被迫放棄犯罪,有時難以認定。對此,需要考慮行為人與第三人的力量對比、犯罪既遂的難易程度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如果行為人的力量明顯強于第三人,且當時犯罪很容易就能既遂時,因第三人趕到行為人便停止犯罪行為的,應認定屬于主動放棄犯罪,因為在這種情形下,第三人的趕到不足以成為阻止行為人繼續(xù)實施犯罪的客觀障礙,故成立犯罪中止。例如,高某多次要求復婚遭前妻尤某拒絕,遂生殺害尤某之念。某晚,高某見尤某單獨一人在房內,遂悄悄至尤某身后,乘其不備用電視天線往尤某頸部迅速繞兩圈,用力向后勒緊至尤某昏迷,尤某在被勒倒地瞬間大呼救命,隔壁尤某的侄女吳某聽見趕來。高某見吳某人房就將勒住被害人的手松開,離開現(xiàn)場,后經(jīng)鑒定尤某傷情為輕微傷。在這一案件中,高某已致尤某倒地昏迷,第三人吳某出現(xiàn)時尤某已完全喪失反抗能力,即使身為女性的吳某出手救助,也不足以對抗高某,只要高某加大施暴力度繼續(xù)勒緊尤某,完全有能力、有條件在短時間內置尤某于死地,但在吳某尚未出手相救前,高某就松開了雙手,應認定高某屬于自動放棄犯罪,成立犯罪中止。①
第三人趕到現(xiàn)場,知曉行為人在作案,但無法進入現(xiàn)場救援被害人時,行為人停止犯罪行為的,也屬于自動放棄犯罪行為,成立犯罪中止。例如,被害人在院內高呼救命,但院門被反鎖,外人無法進入,當殺人犯知曉外邊有人時,放棄殺人行為的,應成立故意殺人罪的中止犯。周某(男)與李某婚后感情不和,李某要求離婚,周某不愿離婚,多次找李某遭拒絕,并遭李某的弟弟威脅、毆打。某日下午3時許,周某到被害人李某的住處,先將李某的院門從外鎖上,然后從煤房的窗戶進入院內。周某、李某二人見面發(fā)生爭吵,周某將被害人李某拽進廚房,將李某摔倒在地,壓在李某的身上與其爭吵,并用雙手掐李某的頸部。李某反抗呼救時,周某先從口袋內掏出長l米的繩子,被李某奪下,周某又掏出一根長5米的繩子欲捆綁李某,又被李某奪下。后周某繼續(xù)用雙手掐李某的頸部,當看到李某的臉色發(fā)白時,便將手松了一點,雙方又繼續(xù)爭吵,后因李某離婚態(tài)度堅決,周某便用勁掐李某,并聲稱將李某掐死。此時,李某的鄰居黎某在院門外敲門,周某聽到敲門聲,便將掐李某頸部的手松開站了起來,李某手抓繩子起來跑到院門處,周某緊隨其后。在院門外,黎某說:“李某的弟弟就要來了”,周某就將鑰匙從門縫遞給門外的黎某,黎某將院門打開,周某離開現(xiàn)場。溫泉縣人民法院認為,周某在實施不法侵害行為時,受到了外界因素的影響,誤認為被害人的弟弟帶人來阻止其實施犯罪,而停止了不法侵害行為,應以犯罪未遂論。案件再審時被認定屬于故意殺人的中止犯。①應當認為,再審結論是正確的。盡管周某懼怕李某的弟弟,但是,在行為當時,院門緊鎖,外人一時無法進入,周某有足夠的時間殺人,但其主動消滅了殺人既遂的危險,應當認定為犯罪中止。
五、基于嫌棄、厭惡而放棄犯罪
試圖強奸婦女,制服婦女后,發(fā)現(xiàn)婦女長相過于普通甚至非常丑陋,因而失去強奸興趣的,屬于犯罪中止還是犯罪未遂,時有爭議。基于嫌棄、厭惡之情而放棄犯罪的,不足以否定自動性。雖有嫌棄、厭惡之情,但在認識到可繼續(xù)實施犯罪的情形下而放棄犯罪的,應認為屬于自動放棄犯罪行為,成立犯罪中止。例如,被告人范某回家途中與某村女孩(13歲)相遇后,便上前搭話與其同行,當二人行至偏僻處時,范某遂將女孩抱至路邊一菜子地里將其壓倒欲實行奸淫,反抗中,女孩鼻子流血,范某見狀即放開女孩后逃離現(xiàn)場。鼻子流血本身即使有點恐怖,也不足以妨礙范某繼續(xù)實施強奸罪行,因此,法院認定范某屬于強奸犯罪中止,這一結論是合適的。②
六、基于驚愕、恐懼而放棄犯罪
在犯罪的過程中,由于犯罪的場景超出了行為人的預期,行為人因而產(chǎn)生驚愕、恐懼而放棄犯罪行為的,除非驚愕、恐懼使得行為人頭昏心慌、手足無力因而無力繼續(xù)實施犯罪,應認為行為人屬于自動放棄犯罪行為,因為在短暫的驚愕、恐懼之后,行為人仍有能力繼續(xù)實施犯罪,其時放棄犯罪行為的,應當成立犯罪中止。
七、基于目的物障礙而放棄犯罪
如果犯罪行為指向明確的目的物,但是目的物未能出現(xiàn)而放棄犯罪行為的,需要區(qū)分不同的情況:如意圖強奸婦女甲,夜間潛入甲的宿舍,發(fā)現(xiàn)甲不在,只有乙女睡在床上,行為人放棄犯罪行為的,屬于自動放棄犯罪行為,成立犯罪中止,因為其時行為人完全可以對乙實施奸淫,但主動放棄奸淫行為,消滅了婦女被奸的危險。在侵犯財產(chǎn)的場合,如行為人意圖盜竊名貴文物,但潛入室內未能找到名貴文物,于是離開現(xiàn)場的,屬于對象不能犯,成立犯罪未遂。當然,如果行為人沒有明確的目標,盜竊或者搶劫時,發(fā)現(xiàn)對方只有少量財物,而放棄取得財物的,可成立犯罪中止。
八、發(fā)現(xiàn)對方是熟人而放棄犯罪
作案過程中,發(fā)現(xiàn)對方是熟人,便放棄犯罪的,雖然行為人有被害人日后會報案的擔憂,但是,即使受到刑罰處罰,那也是日后的事情,在作案之時“熟人”這一因素并不能成為行為人繼續(xù)實施犯罪的障礙,故認定行為人構成犯罪中止較為合適。例如,某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張某基于強奸之念,將婦女摁倒在地,欲行強奸,不料被婦女認出。婦女說:“你要敢,我就報案。”張某遂起身逃走。對于本案,應認定張某屬于犯罪中止。
對于熟人,存在熟悉程度之別。夜間實施搶劫行為,在實施暴力但未致人傷害時,發(fā)現(xiàn)對方是自己的直系親屬或者關系密切的親友而放棄犯罪行為的,該如何定性,存在爭議。有學者主張,倫理、道德使得行為人此時難以繼續(xù)實施搶劫,因此應成立犯罪未遂。①南京刑事辯護律師認為,倫理、道德確實指引行為人的行為,但是,在犯罪的特殊場景,發(fā)現(xiàn)是親友而一不做二不休是完全可能的,此時行為人主動放棄犯罪行為,成立犯罪中止更為合適,這樣有利于鼓勵行為人在此場合及時放棄犯罪行為。
九、被害人提供利益而放棄犯罪
在犯罪過程中,被害人為避免自己的某種利益受損,主動給行為人提供其他利益,行為人便放棄犯罪行為的,屬于自動放棄犯罪行為,成立犯罪中止。例如,試圖暴力奸淫婦女,婦女提出給行為人一筆錢讓行為人嫖娼,或者婦女提出愿以其他方式滿足行為人性欲,行為人便放棄強奸行為的,因為被害人提供利益的行為不足以成為行為人繼續(xù)實施犯罪的障礙,因而行為人屬于自動放棄犯罪行為,成立犯罪中止。
十、被被害人欺騙、恐嚇而放棄犯罪
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行為人有可能因被被害人欺騙、恐嚇而停止犯罪。如被害人對強奸犯謊稱自己有性病,強奸犯便放棄奸淫的,這屬于自動放棄犯罪還是被迫放棄犯罪,也時有爭議。南京刑事辯護律師認為,一般而言,欺騙本身不足以成為行為人繼續(xù)實施犯罪的障礙,行為人停止實施犯罪,是自我進行利益權衡的結果,仍屬于基于本人意愿停止犯罪,可以認定為犯罪中止。
某晚,被告人劉某欲強行與被害人張某發(fā)生性關系,張某極力反抗,劉某便打張某巴掌,對其進行威脅,當劉某欲與張某發(fā)生性關系時,張某稱自己有心臟病,劉某的行為有可能會導致其死亡,被告人聽被害人所述病情及看到被害人表情痛苦,便沒有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法院認定劉某屬于強奸罪的中止犯,這一結論是合適的。①
被告人許某殺人后,怕罪行敗露,又產(chǎn)生殺害死者同伴宣某之念,即將宣某騙至殺人現(xiàn)場附近,掐其脖子并用折疊刀割、戳其脖頸,致宣某輕傷。在宣某哀求并假意允諾與其結婚的情況下,許某將宣某送至醫(yī)院搶救。有人認為,許某未殺死宣某是宣某的“智斗”行為造成的,認定許某屬于犯罪中止是在事實上抹煞了宣某“智斗”行為的客觀作用,因此,應認定許某屬于故意殺人未遂。②南京刑事辯護律師認為,宣某假意允諾與許某結婚,不構成使許某無法繼續(xù)殺人的客觀障礙,許某屬于故意殺人的中止犯。
被告人陳某、張某共謀奸淫卓某,晚飯后兩被告人用摩托車載卓某回家,途中,張某摸卓某的乳房和腿部,陳某摸卓某的腿,均被卓某推開。行至一堤岸處,陳某要張某將摩托車駛到一旁等候,從背后將卓某抱起并將卓某絆倒壓在堤岸邊,欲強行奸淫。卓某極力反抗,并說若被奸便要自殺,她母親也會報警。陳某聞言后即停手,把卓某拉起來,與張某將卓某送回縣城。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構成強奸未遂。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在實施對卓某性侵害過程中,在“四周夜黑無人之機”,完全有可能、有條件進一步實施犯罪行為,但因懼怕卓某自殺及卓某母親報警而自動中止了犯罪,停止了對卓某的性侵害,其行為是犯罪中止。①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當然,行為人被欺騙后,并未放棄犯罪意圖,僅是暫時停止實施犯罪行為,結果被害人乘機逃跑的,行為人則屬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構成犯罪未遂。
十一、基于被害人反抗而放棄犯罪
在犯罪過程中,遭到被害人反抗是常見的情形,因遭被害人反抗而放棄犯罪行為的,一般認為行為人是被迫放棄犯罪,構成犯罪未遂。這一結論大致是成立的。不過,雖然被害人有相當程度的反抗,但如果這種反抗不足以壓制行為人繼續(xù)實施犯罪,且行為人對此有認識的,因被害人反抗,行為人便放棄犯罪行為的,行為人屬于自動放棄犯罪,可認定為犯罪中止。
例如,某晚快7點時,被害人許某(女)來到某旅館,找旅館經(jīng)營者被告人汪某,欲取回住宿時遺忘的毛巾。汪某見旅館無人,在206房間內用手卡住許某的脖子,將許某壓倒在床上,脫其衣服,欲與許某發(fā)生性關系。許某極力掙扎反抗,汪某見狀遂打了許某一耳光后離開房間。其后,許某離開旅館去報案。經(jīng)法醫(yī)鑒定,許某的損傷未達輕微傷。法院認定被告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是犯罪中止,以強奸罪判處汪某有期徒刑10個月。②法院判決成立犯罪中止的結論是正確的,因為此時旅館并無他人,許某的反抗不足以成為汪某繼續(xù)實施奸淫行為的障礙。③
又如,陳某、張某讓已喝醉的被害人丁某躺下休息,見丁某已近昏迷,遂欲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其間,兩名被告人不顧丁某的哭喊,張某將丁某的雙手按住,與陳某共同對被害人實施猥褻。當張某將丁某的牛仔褲及內褲完全脫下,欲與其發(fā)生性關系時,丁某奮力掙扎,雙腿踢了壓在其身上的陳某。兩名被告人見被害人反抗激烈,遂停止對其侵犯。法院認定二被告人成立犯罪中止,這一判決結論是正確的,因為丁某的反抗不足以成為二被告人難以完成奸淫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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