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犯的合理處罰
發表時間:2018-01-21 12:57:4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74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中止犯的合理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中止犯未造成損害時,直接免除處罰,不會出現處罰的偏差。需要研究的問題是,當中止犯造成損害時,如何對中止犯減輕處罰才是合適的。
(一)內部參照系
如同在未遂犯內部進行不同類型的比較一樣,對中止犯也可在內部進行不同類型的比較,從而實現處罰的均衡。例如,在其他情節相同時,同樣造成損害的,減輕處罰的幅度與所造成損害的大小成反比,對損害較大的中止犯的減輕處罰幅度應當小于損害較小的中止犯。對于以下幾種類型的中止犯,也應注意實現處罰的均衡性。
1.預備階段的中止犯與實行階段的中止犯。
預備階段的中止犯是指在預備犯罪的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的情形。實行階段的中止犯,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既遂結果發生的情形。無疑,實行階段的中止犯對法益的侵害程度重于預備階段的中止犯,因此,在造成損害只能減輕處罰時,應注意對實行階段的中止犯的處罰要重于預備階段的中止犯。
2.著手中止與實行中止。
在犯罪的實行階段,可將中止犯分為著手中止與實行中止。①著手中止是指著手犯罪后,只要自動放棄犯罪,即可消滅犯罪既遂危險的情形。實行中止是指著手犯罪后,自動放棄犯罪還不夠,還需實施積極行為才能消滅犯罪既遂危險的情形。②實行中止對法益的侵犯程度重于著手中止,故對前者的處罰應重于后者。
(二)外部參照系
對中止犯的處罰,還必須通過與未遂犯、預備犯處罰的比較,才能真正實現罪刑均衡。
1.預備階段中止犯的處罰。
預備階段的中止行為原則上沒有可罰性,如果一定要追究預備階段中止犯的刑事責任,對其處罰應當輕于實行階段的中止犯,并且輕于其他情節相同的預備犯。對預備階段的中止犯的處罰應輕于實行階段的中止犯,這無需多言。對預備階段的中止犯的處罰應輕于預備犯,這是因為預備階段的中止犯是行為人主動放棄著手實行犯罪,而預備犯則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導致未能著手實行犯罪,在未能著手的原因上,二者存在重大不同。為了提前保護法益,需要盡可能地號召行為人在預備階段就放棄實行犯罪,所以,從刑事政策出發,對預備階段的中止犯的處罰有必要輕于預備犯。
2.實行階段中止犯的處罰。
對中止犯最終處刑是否均衡的比較基準不是既遂犯,而是未遂犯與預備犯,所以,《刑法》第24條中沒有出現“比照既遂犯”處罰的字眼。當實行階段的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時,是否有這種罪刑均衡的觀念,就實務而言不太重要,因為只要沒有造成損害,就應對中止犯免除處罰,不會出現罪刑失衡問題。
但是,如果造成了一定的損害,應當減輕處罰時,罪刑均衡的觀念就非常必要,因為對中止犯的減輕處罰以適用既遂犯的法定刑為前提,在此量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然后在此量刑起點的基礎上進行減輕處罰。但是,減輕到什么程度才是合適的,離開了未遂犯、預備犯的比較基準,就是無法回答的。
對著手階段的中止犯的處罰應輕于其他情節相同的未遂犯,這無需多言。同時,對著手階段的中止犯的處罰還應輕于預備犯。單純就法益侵害程度而論,當然是著手階段的中止犯重于預備犯,因為著手后的中止犯客觀上給法益造成了緊迫的危險,而預備犯僅是對法益構成了威脅。但是,在使法益免于被毀滅這一點上,無疑中止犯應比預備犯更加受到刑法的“優待”。比較《刑法》第22條、第24條可見,處罰預備犯的首要選項是“從輕處罰”,而處罰中止犯的首要選項是“減輕處罰”甚至是“免除處罰”,這是中止犯受到刑法優待的表現。立法者如此規定刑事責任,具有號召犯罪人及時停止犯罪、救助處于危險之中的法益這一刑事政策上的考慮。因此,對著手階段的中止犯的處罰,不僅應輕于未遂犯,而且應輕于預備犯。
對實行階段的中止犯的處罰應輕于未遂犯、預備犯,這才解決了處罰的上限問題。對中止犯的減輕處罰并不意味著無限減輕,其存在減輕的下限問題。中止犯減輕處罰的下限比較基準應為預備階段的中止犯。顯然,實行階段的中止犯對法益的侵犯程度重于預備階段的中止犯,因此,對實行階段的中止犯的處罰應重于預備階段的中止犯。
總之,對實行階段的中止犯,處罰應當重于預備階段的中止犯、輕于預備犯與未遂犯,這才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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