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犯的合理處罰
發表時間:2018-01-21 12:56:5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4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預備犯的合理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處罰的上限方面,對預備犯的處罰首先應當輕于既遂犯。對預備犯不從輕處罰(即按照既遂犯的法定刑處罰),這是不可想象的,因為二者對法益的侵犯程度完全不可同日而語。對預備犯的處罰還應輕于其他情節相同的未遂犯。預備犯與未遂犯侵犯法益的程度不同,前者僅是創設了侵犯法益的危險,而后者已經給法益造成了緊迫的危險,因此,處罰預備犯時,處罰的最上限為不得重于對未遂犯的處罰。在處罰的下限方面,對預備犯的處罰應重于其他情節相同的預備階段的中止犯,對此無需多言。
以上僅是討論了處罰預備犯的上、下限問題。在技術上,對預備犯何時選擇從輕處罰、何時選擇減輕處罰、何時選擇免除處罰,這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預備階段的中止犯造成一定損害時,對中止犯只能減輕處罰。要實現對預備階段中止犯的處罰輕于預備犯,這就意味著只要預備犯造成了損害,對預備犯就不能免除處罰,至多只能減輕處罰,否則會導致對預備階段中止犯的處罰重于預備犯,這是不合適的。由此可得出一個重要結論,如果預備犯造成了一定損害,對其不能免除處罰;換言之,僅在預備犯沒有造成損害時,對其免除處罰才是可能的。
有論者指出,《刑法》第24條第2款對中止犯的處罰和《刑法》第22條第2款對預備犯的處罰存在不均衡之處,主要表現在司法操作上造成損害的預備階段的中止犯可能比造成同樣損害的預備犯處罰更重;因為只要造成損害,對預備階段的中止犯按照《刑法》第24條第2款只能是“減輕處罰”,而對于同樣造成損害的預備犯,按照《刑法》第22條第2款既可能是“從輕、減輕處罰”,也可能是“免除處罰”。①這種看法似乎發現了立法上的破綻,其實不然。這是因為,將對中止犯的處罰作為比較對象,在中止犯造成損害只能減輕處罰的情形下,對造成同樣損害的預備犯至多只能減輕處罰,而不能免除處罰,這是理所當然的,否則就是罪刑失衡的。
因此,在預備犯造成損害的前提下,不能對預備犯免除處罰,只能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樣,就為《刑法》第22條第2款的正確適用提供了明確的思路:對預備犯,僅在沒有造成損害時才有免除處罰的可能,已經造成損害的,不能免除處罰,只能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當造成的損害相當大時,對預備犯應選擇從輕處罰;當造成的損害一般時,對預備犯應選擇減輕處罰。這樣就徹底解決了對預備犯何時從輕處罰、何時減輕處罰、何時免除處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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