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故意犯罪存在犯罪中止
發表時間:2017-10-13 14:04:2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456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間接故意犯罪存在犯罪中止,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間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自然也無成立犯罪中止的余地。正是遵循這一思路,學界傾向于認為,間接故意犯罪沒有成立犯罪中止的余地。③但是,在南京刑事辯護律師看來,間接故意犯罪不僅存在犯罪未遂形態,而且存在犯罪中止形態。
1.間接故意的危害行為同樣符合犯罪構成,滿足犯罪中止的要件。
主張間接故意犯罪無中止形態的觀點,認為間接故意著手實行犯罪但未出現所放任的危害結果時,行為人的行為不是犯罪行為,自然就不存在犯罪中止的余地。如有論者指出,間接故意的行為人認識到可能發生這種結果,也可能發生那種結果,也可能不發生任何結果;在沒有發生一定結果之前,行為人實施“放任”行為而沒有發生任何結果的情況下,其行為還不能說就是犯罪行為,何以認為其心理活動就是間接故意的心理活動?④這種觀點是值得推敲的。
首先,行為的客觀危險性雖然與行為人的意思活動存在一定關聯,但歸根到底是客觀的,因為即使在意外事件中,行為也是具有客觀危險性的。在間接故意時,行為是否有危險性,不是取決于行為人是否放任以及放任何種危害結果,而是取決于行為人所采取的行為本身。正如上文所指出,只要開槍時被害人在射擊范圍內,那么,不論行為人是希望還是放任被害人死亡,還是發生認識錯誤行為人根本就沒想到被害人會死亡,開槍具有致人死亡的危險屬性是不會改變的,都是客觀存在的。因此,即使被害人毫發無損,開槍行為在客觀上也是違反禁止殺人的刑法規范的。
其次,討論間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態是以肯定存在間接故意為前提的,在未發生放任結果時,回過頭來否認這一討論前提是沒有道理的。只要行為時行為人具有間接故意的心態,那么,這種間接故意就是客觀存在的,不可能因為事后未發生放任結果便魔法般地使間接故意消失不見。
最后,既然在間接故意犯罪中,行為客觀上侵犯了法益,符合犯罪客觀要件;主觀上行為人存在間接故意,符合犯罪主觀要件,(暫且不論犯罪形態為何)就應當肯定行為構成犯罪,而不是(未發生放任結果時)無罪。如果行為人基于本人意愿避免了所放任的結果,則滿足“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規定,自然可以成立中止犯。
2.中止犯的刑事政策根據為間接故意犯罪存在犯罪中止形態提供了基礎。
認為間接故意犯罪沒有犯罪中止形態,因為犯罪中止的行為人原本希望、追求危害結果(既遂結果)的發生,而在間接故意的心態下,談不上行為人有完成特定犯罪的意圖;既然不存在完成特定犯罪的意圖,就談不上自動放棄犯罪意圖問題,因而根本不符合犯罪中止的主觀特征,自然就無法構成犯罪中止。①這種觀點看似有理,其實是沒有深入研究中止犯的刑事政策根據,形式化地把握犯罪中止的主客觀特征的產物。
犯罪中止的核心不在于行為人放棄了先前的犯罪意圖,而在于基于本人意愿成功地避免了犯罪既遂結果的發生。刑法規定中止犯的根本目的是通過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獎勵”行為人,促使其消除犯罪既遂的危險,救助處于危險之中的法益(參見南京刑事辯護律師第148頁)。如果能夠準確把握中止犯的這一刑事政策根據,則就容易肯定間接故意犯罪存在犯罪中止形態。
在間接故意的心態之下,行為人可能準備著手實行犯罪的實行行為,或者已經著手實行行為,但尚未造成任何結果,此時仍可繼續實施犯罪直至造成既遂結果,或者已經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結果,但既遂結果尚未出現,此時,如果行為人基于本人主觀意愿停止犯罪行為的實施,或者采取措施避免既遂結果的發生,那么,就能對處于危險之中的法益起到救助、保護作用,在這種情況下,由于行為人停止實施犯罪之前或者采取救助措施之前的行為已經符合犯罪構成,因而不可能做無罪處理,既然其救助了法益,響應了救助法益的刑事政策,就應適用中止犯減免處罰規定對行為人進行“獎勵”。
回到前述打獵案件。當甲瞄準野雞準備開槍時,已使小孩處于可能被打死的危險之中,只要甲基于本人意愿放棄開槍,即可消除小孩被打死的危險,成立故意殺人罪的中止犯,因不存在損害結果,對甲應當免除處罰。甲開槍后,如果沒有打中野雞,打中了小孩,小孩可能會死亡時,只要甲迅速將小孩送往醫院救治,最終避免小孩死亡的,同樣應成立故意殺人罪的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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