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態
發表時間:2017-10-13 13:45:1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555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過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態,希望能幫助大家。
與故意犯罪一樣,過失犯罪也存在時間與空間上的延續。在過失犯罪中,侵犯法益的危險也是從零開始逐漸遞增的。如果以法益是否被毀滅來區分犯罪既遂與未遂,那么,過失犯罪的保護法益未被毀滅時,在邏輯上完全可以成立犯罪未遂。只要不是從主觀方面來理解“未得逞”,而從客觀方面把握“未得逞”,認為“未得逞”是指法益未被毀滅,那么,過失犯罪完全有成立未遂犯的余地。
不過,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過失犯罪沒有成立未遂犯的余地。這是因為,我國《刑法》第15條明確要求成立過失犯罪必須發生法益被毀滅的構成要件結果,沒有發生法益被毀滅的構成要件結果的,不成立過失犯罪。這樣,僅在法益未被毀滅時才能存在的犯罪未完成形態就失去了邏輯基礎。因此,在我國,過失犯罪自然只有成立與否的問題,不存在犯罪既未遂的問題。
追溯我國立法源流,在1954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指導原則草案(初稿)》中,第6條的標題為“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梢?,我國立法者僅打算處罰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不想處罰過失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所以,立法者要求只有在發生法益被毀滅的實害結果時,才成立過失犯罪。這就是為什么必須發生實害結果才能成立過失犯罪的立法原因。
總之,由我國刑法的特質所決定,過失犯罪只有成立與否的問題,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態問題。所以,通說認為過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態是正確的。但是也要看到,就理論上而言,過失犯罪存在未遂是完全可能的,這一點對于理解結果加重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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