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完成形態問題
發表時間:2017-10-13 13:45:4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2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犯罪未完成形態問題,希望能幫助大家。
就司法實務而言,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是解決哪些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態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哪些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可不作犯罪處理。司法解釋僅就盜竊罪,詐騙罪,保險詐騙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極少數犯罪的未遂何時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作了明文規定,對多數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態何時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并未作出規定,這導致犯罪未完成形態的處罰范圍在實務中特別混亂。由于擔心法院對某罪的未完成形態不作為犯罪處理(宣告無罪),檢察院便對這些本應起訴的刑事案件要么作不起訴處理,要么要求公安機關撤案,使本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人僥幸免予刑事制裁。要解決這一問題,就必須明確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態的處罰范圍。
其次,實務部門相當關心應如何明確區分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與犯罪既遂。在多數案件中,犯罪未完成形態的區分是容易的,但是,在一些犯罪未完成形態的臨界案件中,如何區分各種犯罪未完成形態,則較為不易。例如,行為人夜間剛將敲詐勒索的信件投入被害人的信箱,就被巡邏的保安抓獲,行為人是否已經著手敲詐勒索,行為人構成犯罪預備還是犯罪未遂,常會出現嚴重分歧。要解決犯罪未完成形態的臨界案件,形式地套用各種犯罪未完成形態的成立要件是無法得出正確結論的,必須聯系各種犯罪未完成形態的法律特性,實質把握每一成立要件,才有可能得出合理結論。
最后,當犯罪行為構成犯罪未完成形態時,如何使被告人承擔與其罪行相適應的刑事責任,是實務中亟待解決的問題。認定行為人屬于犯罪未完成形態的目的是為了合理地處罰被告人,然而,重定罪、輕量刑是我國至今未能更改的司法不良傾向,法官常常形式地按照犯罪未完成形態的規定處罰被告人,并未真正按罪刑均衡原則來量刑。例如,對于雖未造成損害但罪行本身極其嚴重的中止犯,法官常常僅對被告人減輕處罰,而不是按照《刑法》第24條第2款的規定對被告人免除處罰。這種傾向在強奸中止案中表現得特別明顯。當然,在一定的意義上,責怪法官也是不合適的,因為對諸如預備犯何種情形下可以從輕處罰,何種情形下可以減輕處罰,何種情形下可以免除處罰,區分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基準是什么等問題,學界從來沒有提出明確的操作方案,法官只好聽任于直覺來處罰犯罪未完成形態,自然就是不可避免的事情。
以上就是關于:犯罪未完成形態問題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