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國家秘密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8 15:09:4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8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持有國家秘密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是指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行為。
1.客體要件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的客體是國家的保守秘密制度。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屬于國家絕密級和機密級的秘密的物品。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非法持有秘密級國家秘密的行為也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應當予以法律制裁,但從其社會危害性的程度來看,尚不到犯罪的程度,不應以犯罪論。
2.客觀要件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行為。
所謂非法是指根據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具體的規章制度,不屬于接觸、保管國家秘密文件的人員而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其他物品,或者雖屬于保密工作人員,但其持有該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沒有合法根據。比如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絕密級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未經原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批準,不得復制、摘抄;收發、傳遞、外出攜帶,應當指定人員負責,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對一般人員而言,持有國家秘密本身即為非法,對于有保密人員身份的人,有關機關未曾批準復制、摘抄,行為人卻持有復制件、摘抄件;有關機關未指定或者不屬于有關機關指定人員而持有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等就屬于非法~總而言之,行為人沒有合法根據而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其他物品即為非法。
所謂持有,是指以占有的意思實際支配。不論是行為人隨身攜帶,或者隱藏、存放于其住處、工作場所,寄存在他人之處等,只要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而置于自己控制之中即為持有。如夾藏在自己的行李、郵件當中,雖然并不親自持有,但行李、郵件最終仍然要回到自己手中,并未脫離自己的控制,仍為持有。根據《國家安全法》的規定,持有包括兩類,即不應知悉國家秘密的人員攜帶、存放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可以知悉某項國家秘密的人員,未經辦理手續,私自攜帶、留存屬于該項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在行為人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其他物品的既定事實下,當有關機關調查時,行為人拒不說明其來源與用途。所謂拒不說明,既包括根本就不予配合,什么也不說,又包括未能說明。如編造謊言、借口或者提供的來源與用途經查不實或無法查證的。
3.主體要件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的犯罪主體為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國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一般來說,行為人身份如何不影響成立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但是,如果行為人是間諜組織成員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人員,符合間諜罪構成特征的,則應以間諜罪論處,不構成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
4.主觀要件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行為人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從其主觀方面的認識因素來看,行為人只須L識到自己無權持有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其他物品,認識到自己持有的文件、資料、日品屬于國家秘密即可,無須確切地認識該國家秘密屬于什么密級。從其主觀方面的意;因素來看,行為人持有本身就意味著其希望該國家秘密處于自己的支配之下,因而不F在間接故意。
實際占有國家秘密的人員有說明其來源與用途的義務,如果行為人能夠說明自己占國家秘密的來源與用途,且能夠證明自己確實不知其為國家秘密,那么其實際占有行,不是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的“持有”,可以根據其實際來源與用途,依法處理。比如系盜竊所得,且不為人不知為國家秘密而竊取,應以盜竊論,又比如行為人系撿得且不知其為國家秘密,不構成犯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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