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中內心確信的形成標準
發表時間:2017-10-10 19:38:0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78次首先,對于一樁刑事案件而言,辦案人員在與案件證據接觸時通常會有自己的內心判定,并對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相應的行為形成了一定程度的認識,即使這種認識還不是十分肯定。這種知識是在對案件證據材料等相關信息、資料具有一定掌握和了解后形成的。無論法官、律師還是旁觀者,在對案件事實有一定了解的情況下,經常在心中認為這件事是被告人干的,或不是被告人干的,認為被告人就是在詭辯,或者受害人在撒謊,這些是在內心進行了判斷活動、思考活動的結果。內部信念的形成也取決于一些細節,這些細節雖然不直接反映事件的真實情況,但可以從相當程度上反映當事人的心理活動。例如,在強奸案中,受害人在性行為發生后立即報告警察,則性交行為并非出于自愿的陳述就很容易被人信服。相反,被告人首先否認與受害人發生過性關系,在DNA鑒定之后宣稱被害人系自愿和其發生性關系的,其陳述就不易令人信服。
其次,證據可能偏離客觀事實,而這種偏離實際上是受到內心確信的影響的。另一方面,內心確信的形成,不僅與案件本身的證據、有效信息有關,而且與感知人的某些個人因素有關。感知人自己的經驗、情緒和態度可能會影響他們對事物的判斷。正是由于內心確信容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影響,所以不能僅憑內心確信來認定案件的客觀事實,更需要通過客觀證據來加強內心確信。在實際辦案中,先形成內心確信,然后尋找足以證明內心確信的客觀證據來印證內心確信,也是辦案思路之一。
從承辦法官的角度來看,一方面要通過內心確信對案件事實的客觀真實性做出認定,另一方面是通過證據認定過程中充分闡述證據采信的理據,說服被告人、被害人和其他社會公眾。 內心確信是一個心理過程,可以讓辦案人員對案件事實作出相應的認定,但無法據此說服他人,也無法得以確切表述。 證據不能保證一定具有證明事實的客觀真實性,但它是有說服力的。辦案人員在判決中可以表述相關證據,特別是案件再審、復查時,辦案人員可以對案件相關事實的認定、證據的采信給出合理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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