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辯護人的程序
發表時間:2017-10-13 14:15:1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22次根據1979年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在審判階段才參加刑事訴訟。1996年刑事訴訟法將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人的時間提前到審查起訴階段,并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將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只能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規定修改為,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并進一步完善了委托辯護律師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根據刑事訴訟的規定,針對審判階段的委托辯護人程序問題作了進一步規定。
1.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為了進一步明確有關訴訟權利告知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九條規定:“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告知其可以申請法律援助;被告人屬于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應當告知其將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告知可以采取口頭或者書面方式。”
2.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從司法實踐來看,被告人要求委托辯護人的情況比較復雜。有的可能點明擬委托的辯護人,有的可能要求其家屬代為委托,有的可能只能籠統提出要委托辯護人,等等。經研究認為,審判期間,在押的被告人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及時向其監護人、近親屬或者其指定的人員轉達要求,由上述人員代為辦理相關手續。主要考慮如下:(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據此,在押的被告人提出委托辯護人要求的,宜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2)如果規定可向有關律師事務所、律師協會轉達要求,恐會滋生推薦律師等腐敗問題。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條明確規定:“審判期間,在押的被告人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向其監護人、近親屬或者其指定的人員轉達要求。被告人應當提供有關人員的聯系方式。有關人員無法通知的,應當告知被告人。”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審判期間,辯護人接受被告人委托的,應當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內,將委托手續提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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