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管轄中的犯罪地
發表時間:2017-10-13 13:55:1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870次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此規定確立了我國以犯罪地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轄為輔的刑事審判管轄原則。關于對犯罪地如何理解?《1998年解釋》第二條規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在起草《解釋》過程中,立法機關、中央有關司法機關和不少地方法院提出,根據我國刑法第六條關于“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規定,以及當前犯罪行為復雜化和犯罪地多變化的特點,應將犯罪地明確為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以及時有效懲治犯罪,減少當前不斷增多的指定管轄和管轄爭議問題。經研究,解釋吸收了這些意見,將犯罪地明確為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針對當前針對和利用計算機網絡所實施的犯罪不斷增多,犯罪地日趨復雜的情況,《解釋》又規定,針對或者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
對某些特殊類型犯罪的管轄,一些規范性文件作出了規定,這些規定仍有效。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的《關于辦理流動性團伙性跨區域性犯罪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中規定,“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被害人接到詐騙、敲詐勒索電話、短信息、電子郵件、信件、傳真等犯罪信息的地方,以及犯罪行為持續發生的開始地、流轉地、結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被害人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賬戶轉賬或存款的地方,以及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權產品制造地、儲存地、運輸地、銷售地,傳播侵權作品、銷售侵權產品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人地、網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權作品上傳者所在地,權利人受到實際侵害的犯罪結果發生地。對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團伙跨區域實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權產品的制造、儲存、運輸、銷售等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符合并案處理要求的,可以一并處理。再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犯罪的行為發生地,包括貨物、物品的進口(境)地、報關地、核銷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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