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律援助
發表時間:2017-10-13 14:14:5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680次刑事訴訟法進一步擴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圍,并將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修改為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援助?!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根據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內容,對審判環節法律援助的相關問題作了具體規定。
1.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關于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下列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1)盲、聾、啞人;(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3)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關于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經委托辯護人;(2)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3)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4)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5)有必要指派律師提供辯護的其他情形。需要提及的是,征求意見過程中,有意見提出,對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也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進行辯護,因其在刑法中和盲、聾、啞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同屬從寬處罰的人群,故應當對其辯護權予以特殊保護。經研究認為,由于刑事訴訟法未將此種情形列為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不宜在法律之外再作添加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當然,司法實踐中遇到此類情況,可以視為“有必要指派律師提供辯護的其他情形”,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2.法律援助的程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收到在押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轉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的,應當將法律援助通知書、起訴書副本或者判決書送達法律援助機構;決定開庭審理的,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以外,應當在開庭十五日前將上述材料送達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通知書應當寫明案由、被告人姓名、提供法律援助的理由、審判人員的姓名和聯系方式;已確定開庭審理的,應當寫明開庭的時間、地點。需要提及的是,起草過程中,本條曾規定“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的,應當將法律援助通知書、起訴書副本或者判決書送達法律援助機構;決定開庭審理的,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以外,應當在開庭十日前將上述材料送達法律援助機構”。征求意見過程中,有意見提出,此處的規定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不一致。經研究認為,上述意見確有道理,本條規定確實可能存在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不銜接之處,故將“在開庭十日前”調整為“在開庭十五日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援助機構決定為被告人指派律師提供辯護的,承辦律師應當在接受指派之日起三日內,將法律援助手續提交人民法院。
3.被告人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的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被告人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堅持己行使辯護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屬于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絕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查明原因。理由正當的,應當準許,但被告人須另行委托辯護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書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另行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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