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如何排除非法取得的物證
發表時間:2017-09-27 12:16:0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76次物證是很多案件的定案基礎,用以認定案件的基本事實,尤其是被告人供述否定控方指控時尤其如此,因此物證有著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不能取代的重要作用。刑事辯護律師應當針對物證在案件事實查明中的重要作用,針對物證采集中的瑕疵展開進攻,爭取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此,南京刑事辯護專家認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偵查機關在搜集物證時,必然受到其辦案理念、偵查技術、人員素質等多種因素的局限,存在各種問題,在涉案證物過多時,尤其容易出現各種錯誤和遺漏,特別是在收集程序上可能出現重大失誤。律師應對證物進行一一審查,對認為構成非法取證的,應當要求法院依法排除。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物證的收集由見證人在場見證,并由見證人和持有人當場簽字或者蓋章,方為合法有效。 違反這一要求而取得的物證,應當認為屬于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如果辯護律師認為偵查機關沒有按照法律程序收集證據,可以向法院申請排除該非法證據。 公訴機關有責任和義務證明收集的證據系合法取得。 根據“刑事訴訟解釋”第七十三條的有關規定,對于來源和收集方式存有疑問的物證和書證將不予采信。在某些案件中,被排除的證據屬于證明案件主要事實、賴以定案的關鍵證據,一旦被排除,用以定罪量刑的事實依據就不存在,被告人應宣判無罪。
在南京刑事辯護專家代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相關物證、證人證言等都指向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罪行,證據比較確實、充分,定罪的可能性較高。但辯護律師在審查案件卷宗的過程中,發現公安民警在對贓物進行扣押的過程中,雖然在案扣押物品清單、起贓工作記錄、搜查筆錄等文件上由被告人簽字,但無法證明被告人簽字系物品被扣押、清點現場作出,于是向法院提出對贓物的來源、數量、品名不予認可,申請對相關書證予以排除。在法院審查過程中,檢察機關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對贓物的扣押、清點工作系被告人在場情況下完成,相關法律文書的客觀真實性和程序合法性存疑,法院傾向于作為非法證據排除。檢察機關經評估后認為如果法律文書的證據效力被排除,則其所記載的贓物等主要物證也將喪失證據效力,因此撤回了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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