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印證:南京刑事辯護專業律師為您詳解
發表時間:2017-09-27 12:12:4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65次通過證據確認案件的事實是刑事訴訟的基本要求。近年來出現的一系列冤假錯案,嚴重的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威信,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對中國法制建設而言是非常沉痛的教訓。冤假錯案的形成,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對證據審查不言、僅憑單一證據或者被告人供述等定案等辦案單位的不規范操作。對此,南京刑事辯護專業律師認為:由于證據本身必然存在某種程度的缺陷,通常需要通過對證據進行全面核實來定案,個別證據不能作為裁決的依據,這里的證據包括兩個或多個證據的相互印證,以及證據的不同內容由其他內容分別加以印證。最終定罪的案件,案件的事實認定必須符合這一要求。需要強調的是,用于印證的證據,包括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翻供的,甚至包含其翻供之前所做出的有罪供述。當然,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而被排除的有罪供述不能作為定罪的證據。
在案件中如果提出任何直接證據,有必要要求提供其他證據印證直接證據。例如,在故意傷害案件中,受害人遭受被告人傷害的陳述是直接證據。從判決的角度來看,需要其他證據印證受害者的陳述。如果被告人承認其使用暴力不法侵害受害人的這一事實過程,則兩者的內容基本相同,則受害人的陳述和被告人的陳述可以相互印證。如果被告人否認這一指控,必須有其他證據證實受害者的陳述符合客觀事實。這里的其他證據可以是目擊者證詞或照相機、攝像機等拍攝的視聽資料。如果沒有可以證明整個案發過程證據材料,則為了確認受害人的陳述符合客觀事實,則需要其他證據來從不同方面印證受害者的陳述。如有的證人看到兩個人發生爭吵,有的證人看到被告人毆打被害人,則分別從案件的不同環節還原了案件的真實情況。
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有必要使用間接證據來證明案情。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案件中,如果被害人死亡,被告人否認案件的事實,則通常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人的行為和被害人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在盜竊案件中,如果缺乏目擊證人而被告人又否認作案,在這種情況之下也是沒有直接證據的。在這些情況下,我們有必要使用間接證據來確定案件的事實。間接證據的運用強調證據之間互相印證,并要求不同的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并排除社會一般公眾可以合理提出的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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