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柱四肢損傷重傷二級之一足第一趾與其它趾離斷或缺失
發表時間:2020-11-27 10:19:5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59次一、 一足第一趾及其相連的跖骨離斷或者缺失
本條款規定的是一足第一趾及其相連的跖骨缺失或離斷,是指第一趾完全缺失或離斷,并且一定要有相連的跖骨也缺失或離斷。本條款鑒定時比較難界定的就是相連的跖骨的缺失或離斷的程度,因為本條款中并沒有規定完全缺失或離斷(規定的本意是完全缺失或離斷)。筆者認為只要是跖骨缺失或離斷達2/3以上的,即可類推為完全性。因為在司法實踐中不可能正巧在跖骨的近側關節處缺失或離斷,嚴格執行標準是對的,但行為人不可能按標準去實施傷害。
如果缺失了一足第一趾和其相連的跖骨,這一只足的功能基本上喪失了大部分。因為一足的第一趾和其相連的跖骨構成了足弓的主要框架。
本條款中所規定的是和第一趾相連的跖骨缺失,但是也要對這個缺失有個界定標準。筆者認為,與趾骨相連接的跖骨關節面皮質撕脫或缺失不應視為缺失,應該是跖骨部分缺失后露出骨髓腔方可真正的構成部分缺失;如果缺失小于50%的可以評定為部位缺失;缺失大于50%以上的為大部分缺失;缺失超過大部分的為全部性缺失。但是《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中另有規定的按規定條款鑒定,沒有規定的才可以用此類推性規定鑒定。
本條款規定的損傷要在醫療終結后鑒定,因為離斷或缺失后有可能發生壞死而加重缺失的程度,所以在鑒定時要注意此點。
二、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連的跖骨離斷或者缺失
本條款規定得比較明確,在鑒定時要注意的一點就是條款中規定的是一足,不是雙足,如果是雙足損傷后缺失或離斷的,是不可以合并相加計算的。只要是一足有3趾及相連的跖(楔)骨缺失或離斷的(不含足拇趾),就符合本條款規定的本意。
對于足趾的功能分配比例可以參考以下醫學通用標準:
1.拇趾功能占一足5趾功能60%,其余4趾各占10%;足趾各趾節以遠缺失致相應趾功能喪失百分比,參照對應的手指指間關節。
2.足弓結構破壞程度的區分
(1)足弓結構完全破壞:足的內、外側縱弓和橫弓結構完全破壞,包括缺失和喪失功能;
(2)足弓1/3結構破壞或者2/3結構破壞:指足三弓的任一或者二弓的結構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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