頸部損傷重傷二級之咽喉或者頸部氣管損傷并有遺留呼吸困難
發表時間:2020-11-27 11:06:1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60次咽喉或者頸部氣管損傷并有遺留呼吸困難(3級)
咽喉或者頸部氣管損傷,遺留呼吸困難3級(和嚴重度的呼吸困難相同),這是本條款所規定的最低下限(達到呼吸困難3級:稍活動,如穿衣、談話即氣短),達不到該標準的不能引用此條款,如果呼吸困難超過此標準的也不能引用此條款(也是本標準中所規定的最高限值),而要引用本標準中相關條款進行鑒定。
此是損傷后的呼吸功能障礙,無論是損傷當時或者是損傷后的后遺癥的輕重如何,只要是在醫療終結后達到呼吸困難3級的就適用本條款。如果是傷后出現短時間的呼吸困難4級的,不能認為是后遺癥,暫不能適用本條款鑒定。
喉部損傷的后遺癥有多種,本條款所要求的就是達到嚴重程度的呼吸困難這一種情況c另外喉有嚴重外傷遺留瘢痕性狹窄,可出現聲嘶、喉鳴和呼吸困難等癥狀,不能引用本條款鑒定。
1.聲門上區狹窄:表現為會厭和室帶粘連,也可與咽側壁粘連,喉前庭瘢痕形成,喉上口狹窄,聲帶多屬正常。
2.聲門區狹窄:為聲門前部或后部蹼。單純聲門狹窄臨床比較少見。
3.聲門下區狹窄:為聲門下區環狀狹窄或完全閉鎖,聲帶正常或活動受限,部分患者同時伴有氣管狹窄。
4.跨聲門狹窄:為狹窄累及聲門區、聲門上區和聲門下區,多因頸部外傷所致。
呼吸困難是指患者感到空氣不足、呼吸費力;客觀表現呼吸運動用力,重者鼻翼扇動、張口聳肩,甚至出現發紺,呼吸輔助肌也參與活動,并伴有呼吸頻率、深度與節律的異常。
一、呼吸困難臨床分類
臨床上呼吸困難可分為中樞性呼吸困難、阻塞性呼吸困難、血源性呼吸困難、心臟性呼吸困難及官能性呼吸困難。因喉病變所引起的呼吸困難為阻塞性呼吸困難。
廣義者指呼吸器官(口、鼻、咽、喉、氣管、支氣管、細支氣管及肺泡)的任何部位發生狹窄或阻塞,阻礙氣體交換而引起的呼吸困難。狹義者系指氣管以上的呼吸道發生狹窄或阻塞所引起的呼吸困難。廣義的阻塞性呼吸困難的表現形式,視主要病變所在部位而定,常表現為呼吸加深或變淺,吸氣時相或呼氣時相延長,或二者同時延長,輔助呼吸肌也參與活動。阻塞性呼吸困難可分為下列兩種主要類型:
1.吸氣性呼吸困難主要表現為吸氣運動加強、吸氣時相延長,故吸氣深而慢。這一方面由于氣道狹窄,吸氣時空氣進入肺泡的速度減慢,經肺牽張感受器引起的反射性吸氣抑制延遲;另一方面由于肺泡擴張變慢,肺牽張感受器產生一定的適應,即其興奮閾值提高,只有當肺泡更充分擴張時,其發放的沖動才能引起吸氣抑制,所以使呼吸變深變慢。
2.呼氣性呼吸困難主要表現為呼氣運動增強,呼氣時相延長,呼氣由被動動作變為主動動作,輔助呼氣肌也參與呼氣動作,吸氣運動稍為加強。呼氣時可伴有哮鳴聲。
二、喉阻塞
1.臨床常見原因
臨床上引起喉阻塞的主要原因有:喉部異物;喉部腫瘤;喉部感染;喉部外傷;喉部灼傷;兩側聲帶外展肌麻痹;喉痙攣;喉水腫;鼾聲皺襞;急性會厭炎或會厭膿腫。
2.喉阻塞的主要臨床表現
吸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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