頸部損傷重傷二級之咽部、咽后區、喉或者氣管穿孔
發表時間:2020-11-27 11:06:2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85次本條款中規定了四個鑒定內容:咽部穿孔;咽后區穿孔;喉穿孔;氣管穿孔。以上的四個器官損傷性穿孑L都是獨立的內容,不需要都達到穿孑L。關于穿孔的理解可以參考醫學上的定義,如果該器官沒有一個開放性通道與本器官外界相通的,就不能認定是達到了穿孔。因此這四個器官的挫裂傷、擠壓傷、燒傷或燙傷、化學性腐蝕傷及針刺形成的小穿孑L都不能認定為法醫學意義上的器官穿孔。
但是本條款中的要求是咽部、咽后區、喉或者氣管穿孔,不要求傷后有無后遺癥,只要是傷后出現這些器官中的一個器官有穿孔的,就可以適用本條款鑒定。 在鑒定時并不需要等醫療終結后,而是傷后也可以鑒定,為了鑒定的科學正確,防止傷后再度惡化出現并發癥及嚴重后遺癥時,原則上應當在醫療終結后再鑒定。如果醫療終結后穿孔的器官出現嚴重的并發癥或后遺癥,達到功能嚴重受損要用其他相關的條款進行鑒定。
由于醫學科學技術的飛躍發展,器官的穿孔及斷裂修復已經不是難題,本條款中的器官發生穿孑L后也是可以修復的,但是本條款的鑒定條件并不是以損傷后的修復為準的,所以治愈后的情況不能作為鑒定的條件。此觀點在本標準的總則中已經說明,不能因為臨床治愈而減輕損傷程度。
咽部、咽后區、喉或者氣管穿孔,損傷后導致嚴重感染、嚴重狹窄、嚴重功能障礙或功能喪失的,也就是出現嚴重的后遺癥的,可以不適用本條款鑒定,而是根據后遺癥的程度適用本鑒定標準中的專門條款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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