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柱四肢損傷重傷二級之足趾離斷或缺失
發表時間:2020-11-27 10:20:3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69次一足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離斷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離斷或者缺失4趾兩足5個以上足趾離斷或者缺失
此兩條款主要是規定一足和兩足足趾的缺失或離斷。對足趾的離斷的判定要客觀,首先是要有骨的離斷,再者是神經和血管的離斷,關于軟組織是否需要離斷存在爭議,但如果只有少量的軟組織牽連也應當視為離斷。
如果缺失或離斷了一足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兩趾,或者是缺失或離斷除第一趾外的其余4趾,則這只足的功能基本上喪失了80%以上;如果兩足缺失5趾以上,則傷者同樣會喪失足功能80%以上。
在案件鑒定的時候一定要嚴格執行標準,準確判斷足趾的缺失或離斷。足趾除第一趾外,其余各趾均由3個趾節組成,即遠節趾骨、中節趾骨、近端趾骨。該條款制定的本意是要這3節趾骨皆缺失或離斷,方可構成一趾的缺失或離斷。但是損傷是千變萬化的,不可能損傷皆發生在趾間關節上,也可能趾骨只缺失一部分,如何掌握這一部分趾骨缺失的標準十分重要。如果掌握得不準確,可能會把重傷鑒定為輕傷,或者是把輕傷鑒定成重傷。
臨床診斷及損傷程度評定要點:
1.有明確的足部損傷史,損傷包括機械性、化學性、物理性和生物性,也包括損傷后壞死、感染性缺失;
2.足趾形態上的缺失或離斷;
3.X線拍片有助于確定缺失或離斷的平面;
4.必需時也可以作CT掃描檢查;
5.該兩條款只是對缺失或離斷的規定,足的功能檢查、畸形愈合不在本條款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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