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罪的概念
發表時間:2017-10-17 14:42:3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6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爆炸罪的概念,希望能幫助大家。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1979年《刑法》第105條、第106條第1款規定了爆炸罪,即以爆炸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谷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或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1997年修訂《刑法》時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有關爆炸罪的規定沿襲了1979年《刑法》的規定,仍然將爆炸罪的對象限定為公私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釋[1997]9號)根據1997年《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規定了“爆炸罪”罪名。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對爆炸罪進行了修改,改變了對爆炸犯罪對象的列舉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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