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的概念
發(fā)表時間:2017-10-17 14:40:5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wǎng) 閱讀: 110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wǎng)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的概念,希望能幫助大家。
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1979年《刑法》第105規(guī)定:“放火、決水、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nóng)場、谷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chǎn)、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06條第1款規(guī)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在1979年《刑法》中,未將投毒作為獨立犯罪加以規(guī)定,但因為投毒行為方法危險,可以造成河流、水源等嚴重污染,危及公共安全,因而可以視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997年修訂《刑法》時,將投毒行為從1979年《刑法》的“其他危險方法”中分離出來,使之成為獨立犯罪。修訂后的《刑法》第114條規(guī)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nóng)場、谷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chǎn),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條第1款規(guī)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guī)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釋[1997]9號)根據(jù)1997年《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規(guī)定了“投毒罪”罪名。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第1條將《刑法》第114條修改為:“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將《刑法》第115條第1款修改為:“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修正案(三)》刪除了1997年《刑法》第114條中列舉的“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nóng)場、谷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等特定犯罪對象,克服了原有規(guī)定的局限性,并且將投放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的行為在條文中明確列舉出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2002年3月15日 法釋[2002]7號)根據(jù)《刑法修正案(三)》第1條規(guī)定了“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罪名,取消了“投毒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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