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專利罪的概念
發表時間:2020-11-21 14:26:2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7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假冒專利罪的概念,希望能幫助大家。
假冒專利罪,是指偽造、變造他人專利證書、專利文件、專利申請文件或者未經許可在制造、銷售的產品上標注、在廣告等宣傳資料、合同中使用他人專利標記、專利號,情節嚴重的行為。
假冒專利罪是我國1997年修訂《刑法》時新增設的。由于1979年《刑法》沒有規定假冒專利罪,無法打擊實踐中情節嚴重的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為此,我國1984年《專利法》就以附屬刑法的形式首次明確對假冒專利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該法第63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1992年修訂《專利法》時,原樣保留了該條內容。1979年《刑法》第127條規定的是假冒商標罪。由于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與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畢竟不同,1985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開展專利審判工作的幾個問題的通知》中指出,“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以假冒他人專利罪處罰”。由于1979年《刑法》沒有規定罪刑法定原則,相反卻規定類推制度。這樣,將假冒專利的行為以假冒他人專利罪定罪并以1979年《刑法》第127條假冒商標罪所規定的刑罰幅度處刑就有合法的根據。
1997年修訂《刑法》時,明確了罪刑法定原則,廢除了類推制度,并且為了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加大刑法對專利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刑法以專節規定了侵犯知識產權罪,1997年《刑法》第216條明確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釋(1997]9號)根據1997年《刑法》第216條規定了“假冒專利罪”罪名。
由于1997年《刑法》規定上的變化,200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專利法》時,取消了1992年《專利法》第63條的規定,代之以第58條:“假冒他人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08年第三次修正《專利法》時,將2000年《專利法》第58、59條合并為第63條:“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南京辯護律師提醒注意的是2008年《專利法》第63條的表述是“假冒專利”,該表述包括“假冒他人專利”與“冒充專利”兩種類型的行為。
以上就是關于:假冒專利罪的概念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