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裝備肇事罪的綜合介紹
發表時間:2017-11-10 14:35:4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7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武器裝備肇事罪的綜合介紹,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四百三十六條(武器裝備肇事罪)
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部隊武器裝備的使用秩序。武器裝備是我軍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和平勞動的主要工具,是軍隊戰斗力的主要物質基礎。為了使武器裝備正常地發揮效能,必須建立相應的武器裝備制度。武器裝備肇事的犯罪行為,造成人員傷亡、武器裝備的毀損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破壞了武器裝備的使用秩序,直接侵害了武器裝備的使用制度,妨礙了武器裝備正常地發揮效能。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各種武器裝備。武器裝備是指部隊用于實施和保障作戰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裝備,通常包括冷兵器、槍械、火炮、火箭、導彈、彈藥、爆破器材、坦克及其他裝甲車輛、作戰飛機、戰斗艦艇、魚雷、水雷、生物武器、化學武器、核武器;通信指揮器材、偵察探測器材、軍用測繪器材、氣象保障器材、雷達、電子對抗裝備、情報處理設備、軍用電子計算機、野戰工程機械、渡河器材、偽裝器材、“三防”裝備、輔助飛機、軍用車輛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使用規定泛指中央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根據各種武器裝備的用途和技術性能而制定和頒發的,關于武器裝備的管理和日常維護保養、保管、檢查及使用的規定,以及各種武器裝備的操作規程和安全規范等。這些規定是保障武器裝備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正確地使用武器裝備,防止發生事故的重要規章制度。武器裝備肇事罪中的違章行為不是情節一般的違章行為,而是情節嚴重的違章行為。這是指故意違反武器裝備的使用規定,或者在使用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違章行為的表現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如有的明知違章冒險蠻干,有的不懂裝懂擅自動用,有的有章不循自行其是。概括起來有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兩種形式,前者如隨意擺弄武器裝備,后者如對武器裝備不維護、不保管,聽任其損壞等。
情節嚴重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情節嚴重,一般是指行為人沒有使用武器裝備的任務,卻違反規定,擅自動用裝備而發生責任事故的;平時經常用武器裝備開玩笑、耍威風,嚴重不負責任,且屢次不聽勸阻和批評的;肇事后不積極搶救人員、裝備,挽回損失或自首投案,而是無動于衷,推卸責任,嫁禍于人,偽造現場,欺騙他人等。根據本條的立法精神,對下述情況可給予從輕或減免處罰:由于操作技術不熟練,處置武器裝備情況經驗不多,在正常使用武器裝備時不慎肇事的;肇事的主要責任在領導或他人,本人應負次要責任的;肇事后積極搶救遇害人員,努力挽回損失并有投案自首情節的;進行武器裝備的試驗、技術故障、革新時違反有關規章制度而發生的責任事故。違章行為一旦造成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即構成武器裝備肇事罪。責任事故是指因行為人違反規章制度的失職行為而造成嚴重后果的事故。其后果是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從司法實踐看,其他嚴重后果泛指因武器裝備肇事而引起爆炸、火災、大面積污染或者其他重大損失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有軍人才能成為本罪主體。(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這一過失是針對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后果而言的,即行為人應當預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而對違章行為,行為人往往是故意實施。在司法實踐中,多數情況是行為人明知違章,卻輕信不會發生責任事故,結果實施了違章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構成武器裝備肇事罪。
二、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自然事故、技術事故的界限
自然事故屬于意外事故,它是由不能預見或不能控制的自然條件發生變化而引起的;技術事故是由于技術條件限制或者武器裝備條件不良造成的。這兩種事故都不屬于責任事故,因而不具備武器裝備肇事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二)本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過失犯罪的界限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過失犯罪,如:失火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交通工具、交通設備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及危險物品肇事罪等,與武器裝備肇事罪有許多相似之處。武器裝備肇事罪與這些犯罪除了在主體要件、客體要件上的區別外,還需注意區別以下兩點:
1.看犯罪對象是否屬于武器裝備。只有犯罪對象屬于武器裝備,才能構成武器裝備肇事罪;如不屬于武器裝備,則應根據不同的犯罪構成要件確定相應的罪名。
2.看是否因違反了武器裝備的使用規定。如是,就應定武器裝備肇事罪;如果主要是因違反了其他維護公共安全的法規和規章制度,就應根據不同的犯罪構成要件確定相應的罪名。
(三)武器裝備肇事致人重傷、死亡的定罪
槍支走火致人傷亡從廣義上說,屬于過失致人死亡或者重傷,根據本法第233條和第235條對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所規定的“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武器裝備肇事致人重傷、死亡的,應以武器裝備肇事罪論處。
(四)本罪與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界限
武器裝備肇事罪與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都與武器裝備有關,行為人主觀上都是過失,客觀上也可能造成相似的嚴重后果,而且武器裝備的使用和管理規定經?;煸谝黄?,使用中有管理要求,管理中有使用規定,因此在定罪時容易發生混淆。其主要區別有以下兩點:
1.發生犯罪的時機不同。武器裝備肇事罪一般發生在武器裝備的日常維護保養和操作使用過程中,而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則主要是發生在武器裝備的申請、補充、調整、動用、封存、保管、轉級、退役、報廢和技術革新等管理工作過程中。
2.行為人的身份不同。武器裝備肇事罪的行為人主要是武器裝備的操作使用人員,而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行為人主要是武器裝備的各類管理人員和指揮人員。但是武器裝備的操作使用人員違反武器裝備的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造成嚴重后果的,也應以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論處,而不宜定武器裝備肇事罪。
三、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后果特別嚴重,是指造成多人重傷死亡的,毀損特別重要武器裝備,嚴重毀損大量重要武器裝備,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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