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概述逃離部隊罪
發表時間:2017-11-10 14:36:0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7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刑事律師概述逃離部隊罪,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四百三十五條(逃離部隊罪)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戰時犯前披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正)(節錄)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現役軍人以逃避服兵役為目的,拒絕履行職責或者逃離部隊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規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軍人非戰時逃離部隊的行為能否定罪處罰問題的批復》(2000年12月8日起施行法釋[2000] 39號)(節錄)軍人違反兵役法規,在非戰時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兵役制度。我國憲法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一個公民的崇高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榮義務。兵役法對公民如何履行服兵役的義務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明確要求現役軍人必須遵守軍隊的條令條例,忠于職守,隨時為保衛祖國而戰斗。依照法律服兵役者,必須嚴格遵守兵役法規,履行軍人職責,不得逃離部隊。否則,將嚴重侵害國家法律規定的兵役制度,損害國防利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兵役法規,實施了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行為。違反兵役法規是指違反我國憲法、國防法和兵役法及其他軍事法規要求現役軍人必須切實履行兵役義務的規定。
逃離部隊是指為逃避服役而脫離部隊。逃離部隊的行為有兩種基本方式,一種是作為的方式,即行為人原在部隊,未經批準就擅自離開部隊;另一種是不作為的方式,即行為人經批準已離開部隊,但逾期拒不歸隊,如有的行為人請假探家期滿后不歸隊,有的生病住院痊愈出院后不歸隊,有的工作調動或者學員分配離開原單位后拒不到新單位報到等。
逃離部隊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指揮人員或者其他擔負重要職責的人員逃離部隊的,策動多人或者脅迫他人逃離部隊的;在部隊執行重要任務期間逃離部隊的;因逃離部隊受紀律處分仍不悔改再次逃離部隊的;逃離部隊持續時間較長,經教育拒不歸隊的一;’逃離部隊后在社會上從事違法活動的;逃離部隊后私自出境的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軍人非戰時逃離部隊的行為能否定罪處罰問題的批復》的規定,軍人違反兵役法規,在非戰時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軍人一經退出現役,即和其他非軍人一樣,不構成該罪的主體。鑒于本法第376條第1款已專門規定了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征召或者軍事訓練的犯罪,因此預備役人員在平時執行軍事任務期間擅自離隊,拒絕執行軍事任務的,不宜再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戰時擅自離隊,拒絕執行軍事任務的,可直接依據本法第376條第1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所以預備役人員不能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侵害到國家的兵役制度,并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它是行為人在蔑視國家兵役制度的主觀意識支配下,故意逃避兵役義務的行為。行為人逃離部隊的主觀目的有多種多樣。有的是想借此擺脫軍營緊張艱苦的生活,有的是因個人的某些目的未達到而以逃離部隊的方式來發泄不滿,有的是受到批評、對處分不滿而以逃離部隊相對抗;有的是為達到經商賺錢或尋求腐化等個人目的而逃離部隊等。不管行為人出于何種動機目的,其侵害國家兵役制度的直接故意都是顯而易見的。
二、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別的關鍵在于逃離部隊的行為情節是否嚴重。對于情節不嚴重的逃離部隊的行為,應當按違反軍紀處理。
(二)軍人逃離部隊又實施其他犯罪行為的定罪
對軍人逃離部隊時或者逃離部隊后又實施其他犯罪行為的定罪問題,應分別情況區別對待。如果軍人逃離部隊的行為本身已情節嚴重,構成逃離部隊罪的,應與其又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為進行數罪并罰;如果軍人逃離部隊的行為本身沒有嚴重的情節,可將逃離部隊作為其他犯罪行為從重處罰的情節,不再定逃離部隊罪。
(三)本罪與投敵叛變罪的界限兩罪的區別在于: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能是軍人;而投敵叛變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中國軍人也可以是其他中國公民。
2.客觀表現不同。投敵叛變罪要求行為人必須是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目的,實施了投敵叛變的行為,而不管行為人是被勾引、策動、收買,還是被捕被俘后經不起考驗;而逃離部隊罪只表現為逃離部隊,并無投敵叛變的行為。如果軍人逃離部隊以后,又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目的投敵叛變的,這就不僅觸犯逃離部隊罪,而且觸犯投敵叛變罪,一般應擇一個重罪即投敵叛變罪判刑。
(四)本罪與戰時臨陣脫逃罪的界限
犯這兩種罪可能出于相似的犯罪動機,如害怕打仗,客觀上又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脫離部隊,其區別在于犯罪時是否面臨戰斗任務。前者主要指平時,即使發生在戰時,也都沒有面臨具體、明確的戰斗任務,如部隊正在向戰區開進或者在戰區休整待命等;而后者必須是面臨具體、明確的戰斗任務,因此只有發生在戰時和戰場上。
(五)本罪與擅離軍事職守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有擅自離職的表現。其主要區別除了前者是故意犯罪,后者是過失犯罪外,逃離部隊罪的犯罪主體是所有現役軍人,其行為所違反的是現役軍人依法服兵役的職責要求,行為人必須已離開部隊;客觀上并不要求已造成嚴重后果;而擅離軍事職守罪的犯罪主體限定為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其行為發生在擔任指揮和值班、值勤任務時,所違反的是指揮和值班、值勤人員的特殊職責要求;行為人只需離開特定的崗位,不要求必須離開部隊;必須已造成嚴重后果。
(六)本罪與軍人叛逃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有離隊不歸的行為。其主要區別在于前者以逃避服役為目的,并不要求逃至境外;后者則以背叛祖國為目的,而且必須逃至境外。軍人叛逃的行為本身必然包含了逃離部隊的行為。因此,在適用法律上,應根據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軍人叛逃罪論處,不能再定逃離部隊罪實行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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