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
發表時間:2017-11-10 13:58:3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2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概念
《刑法》第410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這一規定,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罪名淵源
1979年《刑法》和單行刑法都未規定本罪,本罪是1997年修訂《刑法》時新增設的,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中吸收修改而來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決定》(1997年12月11日法釋(1997]9號)根據修訂的《刑法》第410條規定了“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罪名。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8號公布),本條中的“征用”已修改為“征收、征用”,但關于修改本罪罪名的規定尚未出臺。筆者認為,本罪罪名應為“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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