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
發表時間:2017-11-10 14:25:0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3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概念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刑法》第410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罪名淵源
1979年《刑法》和單行刑法都未規定本罪,本罪是1997年修訂《刑法》時新增設的,是從《土地管理法》中吸收而來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釋[1997)9號)根據修訂的《刑法》第410條規定了“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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