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自傷罪的構成要件與實務認定
發表時間:2017-11-10 13:59:1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4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戰時自傷罪的構成要件與實務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四百三十四條(戰時自傷罪)
戰時自傷身體,逃避軍事義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部隊的作戰利益和軍人戰時履行軍事義務的秩序。我軍擔負著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和平勞動的光榮使命。在戰時切實履行自己的軍事義務,是每一名軍人的神圣職責,也是對全體軍人的共同要求。戰時自傷身體的行為不僅使行為人喪失了履行軍事義務的條件,逃避了軍事義務;而且侵害了全體軍人戰時履行軍事義務的秩序,影響部隊的士氣,削弱部隊的戰斗力,直接危及軍隊的作戰利益。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戰時。自傷身體的行為。自傷身體指有意識地傷害自己的身體。傷害的部位、程度和方法,法律沒有限制規定,因此,對自傷行為應作廣義的理解。不論是傷害身體的哪一個部位,是造成輕傷還是重傷,是利用槍擊、刀砍還是其他方法,是行為人自行傷害自己的身體,還是利用他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傷害自己的身體,均屬自傷身體的行為。自傷身體的行為必須發生在戰時。對于全局性戰爭,戰時自國家發布戰爭動員起,至宣布戰爭結束止;對于局部性戰爭,戰時自部隊接受作戰任務進行戰斗動員起,至部隊完成作戰任務撤離戰區戰爭結束止。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本法第450條所稱的軍人。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具有逃避軍事義務的目的。軍事義務的范圍很廣,凡要求行為人實施的同戰爭有關的行動,均屬軍事義務。如臨戰準備、作戰行動、戰場勤務和其他各種作戰保障活動等。履行軍事義務是軍人職責的具體體現,逃避軍事義務則違背了軍人的職責。
逃避軍事義務,具有特定的范圍。一般都是指逃避作戰或者作戰保障行為等,既包括作戰義務,也包括戰前應急訓練、戰場救護、火線運輸保障等。逃避軍事義務一詞的限制,使本罪有了明確的犯意表示,不至于同因走火而過失誤使自己身體的行為相混淆。
因此,如果行為人的自傷行為不是為了逃避軍事義務,而是為了騙取榮譽或者其他目的,則不構成戰時自傷罪。
【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切實查明行為人是自傷還是誤傷。誤傷是行為人因過失而傷害自己的身體,這與戰時自傷罪是故意傷害自己身體的主觀特征不符,因此不能以戰時自傷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司法實踐中,實施自傷的行為人為了逃避法律制裁,往往都把自己的行為說成誤傷。對此,應認真分析行為人致傷前的表現,致傷的時間和環境,致傷的工具、部位和傷情,致傷后的言行等全案事實和情節,準確認定其性質。
2.行為人是否具有逃避軍事義務的目的。如果行為人自傷身體的目的不是為了逃避軍事義務,而是為了騙取榮譽或掩蓋失誤,則不構成戰時自傷罪。如有一名哨兵在站崗時睡覺,致使由其警衛的雷達被敵人破壞。該哨兵為了掩蓋過錯,減輕責任,向自己腿上連開兩槍,謊稱自己也被敵人打傷。這個士兵雖然實施了自傷行為,但因其不是為了逃避軍事義務,而是為了掩蓋過錯,所以不能以戰時自傷罪論處。
(二)本罪與軍人違反職責罪中其他犯罪的競合
行為人在實施投降、戰時違抗命令、戰時臨陣脫逃、違令作戰消極等犯罪時,可能會采取自傷身體的方法來達到犯罪目的,如行為人在被敵人包圍的情況下自傷身體,以此來放棄抵抗,向敵人投降,或者行為人在部隊向敵人發起沖擊時自傷身體,以此來逃避隨部隊進攻敵人等。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的自傷行為與其欲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為發生競合。對此應按照處理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較重的罪名論處,不再定戰時自傷罪,但應將自傷行為作為其他犯罪從重處罰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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