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罪的具體罪名
發表時間:2017-11-08 14:53:4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8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瀆職罪的具體罪名,希望能幫助大家。
1.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第397條)。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所謂濫用職權,是指超越職權的范圍或者違背法律授權的宗旨、違反職權行使程序行使職權,通常表現為擅自處理,決定其無權處理、決定的事項;或者自以為是、蠻橫無理、隨心所欲地作出處理決定。主觀方面是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為可能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這種重大損失發生在嚴重不負責的心理態度。行為人濫用職權行為本身往往是故意的,但對損害結果,則是過失。犯濫用職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濫用職權罪且徇私舞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玩忽職守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指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第397條)。犯玩忽職守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玩忽職守罪且徇私舞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第398條)。主體一般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根據本法第398條第2款規定,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構成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所謂泄露,就是行為人把自己掌握或知道的國家秘密泄露給不應知悉的人。泄露的方式多種多樣,不論何種方式,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主觀方面是故意。構成本罪,必須是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指泄露屬于絕密、機密的國家秘密的;或者泄露國家秘密造成嚴重后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規定酌情處罰。
4.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秘密法的規定,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第398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規定酌情處罰。
5.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訴訟中,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他不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第399條)。主體只能司法工作人員。所謂司法工作人員,根據本法第94條規定,是指負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在審判實踐中,司法機關專業技術人員在辦案中故意提供虛假材料和意見,或者故意作虛假鑒定,嚴重影響刑事訴訟活動的,也可構成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司法職務之便,進行以下枉法追訴或者枉法裁判的行為:(1)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即對沒有實施危害社會行為,或者根據本法第13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犯罪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進行偵查(含采取強制性措施)、起訴、審判等追訴活動。(2)對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這是指對有確鑿事實證明其實施犯罪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偵查(含采取強制措施)、起訴或者審判;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的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實,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實或情節。另外,故意違背事實真相,違法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雖然采取強制措施,但實際放任不管,致使人犯逃避刑事追訴的,亦屬枉法包庇的情形。(3)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這是指枉法進行裁定、裁決,將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案件的事實真相,出于屈從私利、私情的動機,而有意枉法追訴、包庇、裁判。徇私、徇情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有的是貪圖錢財、女色;有的是袒護、包庇親友、同事或者泄憤報復。犯徇私枉法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審判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第399條第2款)。本罪為特殊主體,只能是在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中負有審判職責的人員。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作出違背事實和法律的判決、裁定的行為。所謂民事、行政審判活動,是指非刑事訴訟的審判活動,包括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經濟糾紛案件、海商、海事案件的司法審判活動。所謂違背事實和法律的判決、裁定,是指不依據已有的證據查清、認定案件的事實或者不依據已查清的案件事實正確地適用法律,作出顛倒、歪曲事實的認定和顛倒是非、歪曲法律的判決、裁定。通常表現為有意偏袒一方當事人的責任等等。對于有充分的事由和證據應予立案而有意裁定不予立案的,也屬于枉法裁判的一種形式。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案件的事實或應當適用的法律,而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裁定或判決。依據本法第399條第2款的規定,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枉法裁判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指從行為人的動機、手段及所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綜合考慮,其社會危害性比較嚴重,應予刑罰處罰。如出于貪贓、貪圖女色動機的;使用了偽造、毀滅、隱匿證據手段的;嚴重損害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的;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等等。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p#分頁標題#e#
7.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第399條第3款)。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8.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濫用職權,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影響的行為(第399條第3款)。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9.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行為(第399條之一)。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0.私放在押人員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私自將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放走,使其逃離監管的行為(第400條第1款)。犯私放在押人員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1.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第400條第2款)。犯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2.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第401條)。犯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行為(第402條)。本罪為特殊主體,限于行政執法人員,即在國家公安、工商、稅務、海關、檢疫等行政機關中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行政執法的職權舞弊枉法,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的行為。這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職責、查處行政違法活動的過程中,發現所查處的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卻違背職責不予移送,而非法以其他方式處置。如:私自予以掩飾、隱瞞,不追究任何責任;或者把犯罪行為當作違法行為處理結案,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主觀方面是故意,即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明知其執法對象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依法將案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卻有意不予移交。動機是徇私利、私情。依據本法第402條規定,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指不移交重大犯罪案件或者多起案件的;因受賄而不移交的;以罰代刑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經責令、建議移交而拒不移交的;主管領導指使下級不移交,以罰代刑,放縱罪犯的,等等。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4.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是指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第403條)。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述行為,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15.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是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為徇私情私利,對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的稅款故意不征或者少征,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第404條)。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6.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是指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為徇私情私利,對明知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第405條第1款)。犯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p#分頁標題#e#
17.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行為(第405條第2款)。犯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8.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第406條)。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包括以下要素:(1)行為發生于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2)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所謂嚴重不負責任,就其客觀表現而言,往往違反經貿活動的規章制度、慣例以及國家機關的工作程序、工作紀律等,如不認真審查對方當事人的合同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履約能力,盲目簽訂、履行合同,或者應當公證、鑒證的不予公證、鑒證;應當經集體研究或者上級審批的,擅自越權,簽訂或者履行合同;或者違反規定為他人簽訂合同提供擔保等。(3)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這主要是指被詐騙大量的預付款、購貨款或者貨物,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主觀方面是過失。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巨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9.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是指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行為(第407條)。犯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環境監管失職罪,是指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行為(第408條)。犯環境監管失職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1.食品監管瀆職罪,是指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第408條之一)。本罪主體為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背法律規定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職責,具有瀆職性。本罪的客體為國家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能。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22.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是指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行為(第409條)。本罪主體為負有傳染病防治職責的人員;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背法律規定的防治傳染病的工作職責,具有瀆職性。本罪的客體為國家有關部門的防治傳染病的職能。犯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3.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無權或者超越自己的職責權限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第410條)。犯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4.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第410條)。犯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5.放縱走私罪,是指海關工作人員為貪圖錢財、袒護親友或者其他私情私利,明知是走私行為而予以放縱,使之不受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第411條)。犯放縱走私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烈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6.商檢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故意偽造商品檢驗結果的行為(第412條第1款)。犯商檢徇私舞弊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7.商檢失職罪,是指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第412條第2款)。犯商檢失職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p#分頁標題#e#
28.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故意偽造檢疫結果的行為(第413條第1款)。犯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t
29.動植物檢疫失職罪,是指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物品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第413條第2款)。犯動植物檢疫失職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0.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是指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行為(第414條)。犯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1.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是指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行為(第415條)。犯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2.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是指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行為(第415條)。犯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3.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第416條第1款)。犯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4.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行為(第416條第2款)。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5.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是指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第417條)。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6.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行為(第418條)。犯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7.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后果嚴重的行為(第419條)。犯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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